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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同意开展项目管理师等职业资格培训认证试点工作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社鉴函(2004)3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2

施行日期:2004-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北京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认证试点工作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校作为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单位,开展项目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

(二)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对鉴定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北京大学应按照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有关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文件和统一工作部署,开展项目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认证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工作应按照“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二)为保证培训认证质量,你校可在北大在线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中先行开展项目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认证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试点职业领域。

(三)试点过程中的鉴定考核应在考生所在地举行,具体考试安排与有关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协商,同时报我中心备案。

(四)望你校在试点过程中,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教学课程和职业资格培训课程有机地融合,为探索适合高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积累经验。

试点工作有关问题,请与我中心统考处联系。联系人:陶莉莉(84631199-1904)。

特此函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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