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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8]建总计字第2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2-21

施行日期:1988-02-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成都、深圳市分行、南京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24号文《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根据此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分行相互占用资金(包括分行上交存差或计划内借款)利率,仍实行月息6‰。

二、鉴于总行给分行的临时借款,来源于总行占用分行资金,本着不赔不赚的原则,临时借款利率仍实行月息6‰。

三、为了及时调剂资金余缺,确保资金正常调度,各行要认真执行信贷资金差额计划,即存差分行应足额上交存差资金,借差分行不能突破借款额度。对于存差分行欠交的存差资金,或借差分行因联行汇差突破的借款额度,总行将通过调拨资金抵扣。如抵扣不完,总行将根据情况电报通知分行交款。通知发出后,分行仍不能足额交款时,总行将从第六天起直至补足时止,按欠交金额每天收取万分之三的迟交费(收取迟交费用通知单见附二)。

附件:

一、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略

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收取迟交费用通知单略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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