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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预算内“拨改贷”核销、转销及还清贷款后指标处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8]建总技便字第2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3-07

施行日期:1988-03-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最近,部分省(区)分行相继来函来电,询问单位还清“拨改贷”贷款后指标如何处理,并就目前“拨改贷”指标管理提出了一些意见。为简化“拨改贷”指标的管理手续,经研究,中央级预算内“拨改贷”凡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了“核销”、“转销”手续以及贷款还清本息的,其贷款指标一律就地注销,不再办理退回手续,但经办行业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核销”、“转销”通知书报总行。建设项目未全部还清贷款本息(销户)前,贷款指标不得分次注销。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即转知所属。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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