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南京、成都市建设银行:
经人民银行批准,1988年建设银行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开办特种贷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88)16号文《关于1988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精神,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金融债券的发行和管理
(一)1988年我行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城乡个人发行10亿元金融债券。面额分100元、500元、1000元三种。
(二)发行方式两种:1.贴水债券。期限三年零四个月,发行价格分别是:面值100元的售价75元;面值500元的售价375元;面值1000元的售价750元。到期一次按票面金额偿付(票面金额含本金和利息)。2.累进利息债券。浮动期限式,最短期限一年,最长期限三年;累进利息制,第一年年息9%,第二年年息10%,第三年年息11%。自购买日起一至三年内兑付。不足年和超过三年部分按活期储蓄计息。
金融债券免交个人利息所得税。
(三)债券不记名、不挂失。有条件的行应积极开办代保管、代兑取、代储存以及代贴现转让等系列代理业务。
(四)债券可以转让、继承、抵押。转让业务原则上由各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分行在总行业已批准的金融债券发行额度(详见附表)内分配给所属有条件的经办行、处组织发售。自1988年4月起出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各行根据用款等情况确定,可以分期分批或一次性组织发售。原则上不宜设置临时摊点销售。
(六)债券发行报告制度。各行按规定在信贷收支月报中反映,不再另报旬报。 6月底和12月底各报送文字材料一次(含特种贷款情况)。
二、特种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一)发放特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贴水债券按售价计算),各行发放的特种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总行下达的贷款计划。为不影响正常信贷业务资金需要,保持合理发放规模,各行不得占用信贷资金和借入其他资金自行发放,在总行批准金融债券发行额度下达后,债券发行前如有急需办理的特种贷款业务,可临时拆借垫支,发行金融债券后立即归还。
(二)特种贷款的对象,仍按(87)建总计字第3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建行开户的全民和城市(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特种贷款的范围
1.新建、扩建投产项目,暂不能备足30%自有流动资金,急需贷款并能够保证收回的。
2.再投入少量资金即可竣工投产的效益好的计划内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项目建成后急需的流动资金。
3.纳入国家计划内有还款能力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成后急需的流动资金。
4.建筑业急需的少量的流动资金。
5.建设项目所急需的少量的设备材料储备及临时垫付资金。
(四)特种贷款期限和利率
各行发放特种贷款的期限要根据本行发行金融债券偿还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利率最低为年息10.8%,最高为年息14.4%,各行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用款期限长短划分档次,实行差别利率。
三、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会计核算及其他管理
(一)发行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分别纳入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各分行应按总行核批的信贷计划掌握。上项债券资金和贷款仍通过“413金融债券资金”和“472 特种贷款”科目核算。
(二)各行要加强债券发售组织工作,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制订安全措施,确保债券顺利发行。各发售人员收回现金要及时交库,不得滞留。
对贴水债券,要按券面出售价转帐,为了保证核算的准确,各出售人员应在交纳现金时,在交款单上注明贴水债券发行的面额、贴水额、实售金额,出纳员按单点收现金。贴水利息的处理,待报有关部门确定后另行通知。表外科目按券面金额转帐。
(三)金融债券仍由总行统一印制。三种面额债券印制比例大体上为:100元的30%,500元的50%,1000元的20%。各行领取时间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有关债券发行中的调剂、发行费用开支以及债券的兑付、销毁、领取办法等未尽事宜,仍按(87)建总计字31号、41号文规定精神办理。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表:建设银行1988年金融债券发行和特种贷款发放计划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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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 券 │ 特种贷款 │
地 区 │ 发 行 额 │ 发 放 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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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10000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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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行 │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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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 23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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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 3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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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 2500│ 2500│特贷包括石家庄炼油厂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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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 700│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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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 6100│ 6100│特贷包括抚顺石化公司辽阳石油化纤公司1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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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阳 市 │ 150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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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连 市 │ 5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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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省 │ 2500│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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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 1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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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尔 滨 市 │ 1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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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 3100│ 3100│特贷含金陵石化公司1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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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 40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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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 40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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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 150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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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 2400│ 2400│特贷含九江炼油厂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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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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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 券 │ 特种贷款 │
地 区 │ 发 行 额 │ 发 放 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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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 7000│ 7000│特贷含济南炼油厂1000万元,齐鲁石化公司1000万元 ───────┼──────┼──────┼────────────────────────
青 岛 │ 1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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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 40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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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省 │ 40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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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汉 市 │ 2600│ 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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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市 │ 3000│ 3000│特贷含长岭炼油厂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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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 3500│ 3500│特贷含茂名石油工业公司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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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 3600│ 3600│特贷含广州石化总厂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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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40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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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 5000│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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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 2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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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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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 券 │ 特种贷款 │
地 区 │ 发 行 额 │ 发 放 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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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 3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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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 2500│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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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 3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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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肃 省 │ 2500│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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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2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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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 14000│ 14000│特贷用于高桥石化公司,金山,三十万吨乙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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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市 │ 3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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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市 │ 2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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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 1500│ 1500│特贷含镇海石化总厂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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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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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