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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办厅字[1995]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3-29

施行日期:1995-03-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厅、局、直属单位: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支持环保工作是政策性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4号“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通知”,文件附后),结合我行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要求:

一、要提高环保意识,对照“通知”要求,检查现有贷款项目,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及时纠正。

二、在审定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时,必须把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作为评审贷款的必备条件:凡是新开项目,坚决执行环保“三同时”;改、扩建项目要做到新、老污染源一并治理;凡是环保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贷款,要建立环保一票否决权的制度。请行的贷款评审委员会和各信贷局的评审小组严格把关。

三、对环境效益好、经济效益不明显,但具有还款保证的国家重点环保项目,在落实信贷资金和还款资金来源的前提下,我行要尽力予以支持。

四、对与生态环境和污染治理关系密切的贷款项目,确定利息贴补率时,尽可能予以优惠。

五、涉及我行与信贷业务有关的环保工作,由综合计划局和林业森工信贷局协商处理。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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