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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0]6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04

施行日期:2000-07-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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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证券公司发放的,以其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自营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为质物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行集中经营、统一授信、个别授权的原则。未经总行授权的分行不得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第四条 股票质押贷款建立在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的基础上。

第五条 股票质押贷款授信额度是建设银行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额度的一部分,按照建设银行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由计划财务部门管理。证券公司统一授信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股票质押贷款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25%;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按照成本价计算的权益性证券不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持有一种权益性证券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0%,持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

(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交易风险准备金:每月提取自营业务利润的5%作为交易风险准备金,并达到证券公司净资产的5%;

(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七条 股票质押贷款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不展期。

第八条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浮动幅度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最高上浮30%,最低下浮10%。

第九条 贷款资金用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客户资信审查

第十条 建设银行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必须对证券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授信额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的贷款卡(证);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公司组织结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业务经营情况说明材料、高级管理人员介绍材料、银行开户明细材料、主要固定资产明细材料等;

(五)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在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办法未发布之前,建设银行在评价证券公司净资产规模、资产规模、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经营活动、盈利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发展前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基础上,分析其偿债能力,并按照其自营规模确定其股票质押贷款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对一家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建设银行资本金的5%。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对证券公司核定授信额度,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体制,由审批人会议审批。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查与发放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授信额度内。向建设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时,须提供质押股票清单、质押股票的权利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

考虑到质物为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在保密上有特殊要求,在授信额度内发放贷款由总行股票质押贷款经营部门总经理或授权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一级分行主管行长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只接受证券公司自己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股票质押贷款的质物。

第十七条 质物原则上应为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的股票。建设银行不接受下列股票作为股票质押贷款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个月股价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除外)。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根据个股市场表现情况和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确定可接受的股票及其质押率。

第十九条 发放股票质押贷款,质押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对质物进行审查及确定质押率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质物确定后,根据合同约定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和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 贷款风险监控

第二十一条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建设银行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满足客户质押股票配股、分红和贷款还本付息等业务需要,客户须在建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等有关账户。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建设银行将随时跟踪质押股票市值变化情况,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总市值,计算(质押股票市值+保证金账户余额)/贷款本金的百分比(以下简称贷款市值比)。

当贷款市值比降至130%的警戒线时,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补足质物、置换质物、增加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存款资金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当贷款市值比降至120%的平仓线时,按照平仓决策报告程序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剩余款项返还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 股票质押期间,经建设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对质押股票进行置换。

第二十五条 借款到期前,经建设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委托建设银行变卖部分或全部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提前还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到期前,经建设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七条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须按照合同约定以其经营收益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借款人不及时履约还款,建设银行将通过以下手段催收贷款:

(一)将质物平仓;

(二)运用法律手段对借款人进行财产保全;

(三)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借款人违约情况;

(四)诉讼。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为保护证券公司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业务保密制度,严格执行内部业务操作规程,严格遵守证券从业人员职业规范,否则,将依据《建设银行关于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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