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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七)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发文字号:开行办[2000]10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06

施行日期:2000-07-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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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框架文本)(以下简称框架文本),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针对近期合同签订中发现的问题,总行对框架文本的条款进行了分类,并作了必要的说明。现对文本条款的使用和理解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条款分类

框架文本的条款分为以下几类:

(一)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指合同中必须包含的条款,可分为两种情况:

1.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原则上不得变动的必备条款;

2.具体内容、表述方式可通过合同当事人谈判协商确定的必备条款。

在《合同法》第19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的借款合同应包括的条款的基础上,为了防范信贷风险,保障我行权益,我行框架文本又适当增加了一些必备条款,比如:提款条件、还款计划、项目资本金及其他配套资金、账户管理、争议的解决等。

(二)非必备条款

非必备条款是指除必备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修改、删除。

二、框架文本谈判原则

分行进行合同谈判应本着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

(二)有效防范风险;

(三)最大限度维护我行利益。

在依上述原则进行谈判的基础上,如果分行确实认为变更后的条款可以更好地维护我行利益,原则上不得变动的必备条款也可适当变更;框架文本中已有条款无法涵盖有关内容的,也可增加条款。

三、框架文本的使用

此次下发的《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框架文本)中的说明文字是为指导分行使用合同文本而添加的,供内部掌握,有关内容(包括各期《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不应使其他合同当事人知悉。

四、合同的报批

对框架文本(包括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的变动,分行应在报批的合同草本中予以注明。对变动后的内容与框架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的,以及增加、删除条款的,应在《信贷合同审批表》中详细说明变动原因。

五、关于框架文本各条款的说明(见附件)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框架文本)(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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