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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六)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发文字号:开行办[2000]10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07

施行日期:2000-07-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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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行信贷合同管理实践中有关的收费权质押登记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必须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是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电费收益权质押的登记部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

二、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必须办理质押登记、且未指定登记机构的各类收费权质押,也应要求办理质押登记。登记部门由政府以文件形式指定;如尚未指定登记部门的,一般应要求指定为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如下:

(一)城市道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应为省政府指定的当地城建管理部门;

(二)电费收入权益质押登记部门应为省政府指定的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三)水费收入权益质押、污水处理收费权益质押登记部门应为省政府指定的当地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四)交通规费质押登记部门应为省政府指定的当地政府交通管理部门。

三、未能按前款规定确定上述四种类型质押的登记部门的,可到出质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待国家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收费权质押可到出质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待国家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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