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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国际结算、保函垫款新老划段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银结[险][2001]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1-09

施行日期:2001-01-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今年10月份在天津召开的“中国银行海内外行国际结算工作会议”就如何解决历史遗留的国际结算垫款数量大、清收难的问题达成了共识:为合理认定、科学评价国际结算资产(含本外币保函业务,下同)质量,达到清收垫款与国际结算新业务拓展协调统一的目的,同时考虑到国际结算垫款有相当一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应对国际结算垫款实施新老划段,分段考核。

通过新老划段,总行及各级分行对于国际结算垫款的形态、分布及责任划分将更加明晰,一方面有利于对垫款的形成与清收状况进行深入的分析、考核、控制和监督,从而使国际结算垫款管理工作有的放矢,加大催收老垫款和监控新垫款的力度;另一方面有利于积极拓展新业务,推动市场营销,扩大市场份额,同时也有利于总行对其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考核并予以奖惩。

对新老垫款将实行分类管理,双线考核:老垫款将移交各行统一清收保全部门进行清收,结算业务部门人员应予以必要协助;新垫款将按照规定从严考核。

现将《国际结算、保函垫款新老划段实施办法》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际结算、保函垫款新老划段实施办法

为合理认定、科学评价国际结算资产(含本外币保函业务,下同)质量,达到清收垫款与国际结算新业务拓展协调统一的目的,同时考虑到国际结算垫款有相当一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总行拟对国际结算垫款实施新老划段,分段考核。

一、新老划段的目的

(一)通过新老划段、分段考核,明确各分行发放新老贸易融资和授信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调动现任领导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总行对其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考核并予以奖惩。

(二)通过新老划段、分段考核,使新发放的贸易融资和授信单独反映,有助于加强对新发放的贸易融资、授信的风险管理,增强各级分行管理贸易融资、授信资产的责任感。

二、新老划段的界限

国际结算垫款新老划段,是根据贸易融资授信发生的时间,以2000年12月31日(含该日)为界,将贸易融资授信分为2000年底以前发放的贸易融资授信和2000年底以后发放的贸易融资授信。国际结算垫款也相应分为2000年底以前发放的贸易融资授信所形成的垫款(以下简称“老垫款”)和2000年底以后发放的贸易融资授信所形成的垫款(以下简称“新垫款”)两部分,对新老垫款实行分类管理,双线考核,对老垫款采取措施逐步清收,对新垫款按照规定从严考核。

三、发放贸易融资、授信的概念界定

进口开证、对外开立保函后发生的垫款,融资授信发生时间是指对外开立信用证或保函的时间,对于押汇后产生的垫款,则指押汇发生时间。例如,2000年10月对外开立一份信用证,2001年1月办理进口押汇,2001年4月发生垫款。按照其押汇发生日期,该笔垫款应属新垫款;如果1月份直接办理垫款,该垫款则属老垫款。

出口押汇(L/C、O/C)、贴现、海外代付及其后发生的垫款,授信发放时间是指办理该押汇、贴现或代付的时间。

四、实施方法

(一)对新老垫款实行分类统计,总行将对原国际结算统计报表中“中银统13B附表”进行适当调整(见附二),各级分行按调整后的要求逐月填报。

对尚未移交的垫款,结算部门也应做好统计和催理工作。

(二)将国际结算垫款的清收纳入各行不良资产清收的统一组织和计划之中,具体原则按照总行中银险(司、结)〔2000〕463号文办理。但新老垫款的清收组织形式可有所不同,具体方法如下:

1.对于老垫款

各级分行应本着一致对外、统一清收、统一保全的原则。这里要明确一点:统一清收保全的概念应是指,对于同一客户在我行不同部门办理授信、融资业务产生的不良资产,应该由一个部门对外统一清收;每家分行应有一个部门专门负责各自不良资产的清收与保全。对于老垫款应交各行的统一清收保全部门负责清收工作。对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的部门,各级分行可视本行情况设定,总行不作统一要求。统一清收保全部门应对垫款的催收完全负责,必要时结算部门也应给予协助。

2.对于新垫款

对新发生的结算垫款,可以本着结算部门负责前期清收、一定时间后纳入统一清收计划的原则,根据逾期是否超过6个月进行区别对待:

对于6个月(包括6个月)以内的新结算垫款,不论是进口结算垫款还是出口结算垫款,结算部门都应指定专人负责催收,并建立详细的催收档案。该档案要详细记录每次催收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债务人的答复并附有关催收文件。

对逾期6个月以上的垫款,结算部门应连同催收档案移交统一清收保全部门,但是对于清收工作的责任划分,要视债务人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A.对于进口结算垫款,由于我行的国内结算客户(开证申请人)是惟一债务人,所以可以完全交由统一清收保全部门负责垫款清收。B.对于出口结算垫款,如果国内结算客户是惟一债务人,做法与进口相同;如果国外代理行负有部分或全部还款责任,则催收档案移交后,结算业务部门仍要承担对代理行的催收、交涉工作。

结算、保函垫款实施新老划段后,在向保全部门移交老账垫款和6个月以上新账垫款时,有关移交条件、方式、程序、对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评估等,可参照中银险〔2000〕442号文办理。

附二:2000年后新发生业务统计表(略)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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