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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结售汇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发文字号:汇综复[200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1-11

施行日期:2002-12-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鲁木齐分局:

你分局《关于如何办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结售汇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乌汇发〔2000〕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目前总局正在制定有关结售汇业务监管办法,在该办法尚未出台之前,你分局在结售汇市场准入方面,可暂按以下标准考虑是否批准商业银行的申请:

(一)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结汇、售汇统计报告体系;

2.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制度;

3.结汇、售汇单证管理制度;

4.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以及核算办法。

(二)具备经外汇局培训,并经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考试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

(三)具有人民币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

(四)具有与外汇局联网的进出口报关单核查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以及银行结汇、售汇统计系统。

(五)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办公场所等。

(六)商业银行分支行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还需取得其总行或者上级行的授权。

二、你分局应按照上述监管思路及结售汇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所在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的监管。

三、目前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由总局国际收支司归口管理。

四、总局结售汇业务监管办法出台以后,你分局应按照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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