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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为自费出境留学人员开立保函业务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汇函(2001)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1-12

施行日期:2001-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中信实业银行:

你行《关于开办为出国留学人员开立保函业务的备案报告》(信银字〔2000〕503号)和《中信实业银行为出国留学人员开立保函管理办法(试行)》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为自费出境留学人员开立保函业务。

二、你行开立保函业务的对象应为赴境外攻读大学本科(包括大学本科)以上学位的自费出境留学人员。

三、你行为每个自费出境留学人员开立保函的累计金额上限不得超过10万美元。

四、你行应按照《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有关担保登记手续。

请你行按上述原则修改《中信实业银行为出国留学人员开立保函管理办法》,并正式上报我局,以便于我局正式批复你行。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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