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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银企沟通例会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政发(2001)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11

施行日期:2001-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银企沟通例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9月11日

黑龙江省银企沟通例会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省银企之间的情况交流,密切银企关系,及时研究解决经济和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实现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会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研究我省金融工作遇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

(二)研究新形势下通过改进金融服务,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措施;

(三)研究金融机构及企业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

(四)研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

(五)研讨金融创新的新建议;

(六)研究制定培育和发展地方金融机构的对策;

(七)研究解决其他有关金融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二、出席例会人员

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出席例会人员名单。一般情况下,由下列人员出席:

(一)有关金融机构负责人;

(二)有关企业负责人;

(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有关行署、市政府负责人;

(五)有关金融专家。

三、例会时间及其它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例会。会议由省金融办召集并承办,会议决定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金融办督办落实。

黑龙江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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