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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规范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严格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1]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14

施行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严格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严格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我市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工商税制改革以来,市与区县两级财政收入分配关系逐步趋于合理,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加强,有力地保证了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稳定增长。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改组改制、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等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规范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严格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座落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上述单位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金库。商业银行各支行原作为区级固定收入、缴入区级金库的各项税费,由市财政通过结算返还所在区,保证各区财政收入基数。

二、凡列入工业东移计划实施搬迁的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4号)规定执行。

三、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由于改组、改制、改造以及其他形式更改企业名称、转移注册登记地点,且区县属企事业单位未参与投资的,其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上述单位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除按照国家规定属中央财政收入部分之外,均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新成立的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与外商共同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和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上述单位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除按照国家规定属中央财政收入部分之外,其预算级次的划分为:

(一)凡市属企事业单位投资成立的企业,缴纳的以上各税费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二)凡区县属企事业单位投资成立的企业,缴纳的以上各税费,作为区县级固定收入,缴入区县级金库。

(三)凡市属企事业单位与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成立的企业,原市属企事业单位不再存续的,缴纳的以上各税费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缴入市级金库。以市属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缴纳的各税费总额为基数,基数以内的归市财政,超过基数增加的部分,市财政通过结算返还有关区县。

(四)凡市属企事业单位与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成立的企业,原市属企事业单位仍然存续的,缴纳的以上各税费作为市与区县共享收入,按“五五”比例划分市级与区县级收入。

五、实行统一核算、领取一级法人营业执照的连锁经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上述单位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税收征管分工,由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别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连锁经营企业,按现行税收征管分工,分别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上述各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按现行税收征管分工,分别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六、各区县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不得自行制定实施税收减免政策,也不得以先征后返、即征即返和财政拨款等办法对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更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更改、调整、变通税法和财政政策。对已出台的各项税收减免和先征后返、即征即返以及财政拨款等政策,应立即停止执行。

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所属征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9〕45号)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严禁纳税人违反规定异地注册经营。对不符合规定转移注册登记的纳税人,转入区县不得办理税务登记,转出区县应继续负责征收管理。对问题严重的,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立即调查处理。

八、各区县要对2001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点和税收入库级次进行自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进行检查。凡注册登记地点不符合规定的,要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收入级次混库的必须调库。凡市级企业,即使是转移注册登记地点,其各项税收也必须按规定缴入市级金库。

九、本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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