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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检查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2001]20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30

施行日期:2001-1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配备和管理

第三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四章 检查督导员工作要求、权限及待遇

第五章 检查督导员的奖惩

第六章 附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检查督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会计检查督导,是会计工作实行分岗约束与监控的客观要求,是确保贯彻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财会操作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各级管理行要提高对会计检查督导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按本办法要求,配齐配强检查督导员,认真开展会计检查督导工作。人员配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在总行已下达的编制内择优调配,年底前必须到位。

二、各级行领导要支持会计检查督导员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同时要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检查督导人员的管理,定期对检查督导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不适合担任该项工作的,要及时调整。

三、通过贯彻执行会计检查督导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财会工作质量,规范操作行为,杜绝各类经济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促进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本办法实行后,农发行字[1998]207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出纳工作检查辅导制度>(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执行当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反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检查督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会计基础管理,规范会计操作行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提高管理水平和核算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杜绝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制度》、《出纳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检查督导工作,是上级行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行财会工作进行全面、序时的事前辅导,事中、事后检查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会计检查督导工作归会计部门管理。

第三条 会计检查督导的主要任务:

(一)检查监督《会计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及会计、出纳、联行结算、财务等基本制度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落实及业务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会计坐班主任及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四)做好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辅导会计出纳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帮助解决业务疑难问题。

(五)督促被查行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六)总结先进经验,推动会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人员配备和管理

第四条 会计检查督导员(以下简称“检查督导员”)只在管理行会计部门配备,专司检查督导工作。

第五条 检查督导员的配备。在“三定”确定的会计结算部门编制定员之内,省级分行按辖属市(地)分行机构数量每6个机构配备回名。6个机构以下配备1名,7~12个机构配备2名,13个机构以上配备3名;地(市)级分行应视辖属机构多少配备1~2名。

第六条 检查督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从事金融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具备助理会计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掌握一定的金融业务理论知识,熟悉财会业务有关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能够解决处理业务疑难问题。

第七条 检查督导员的配备及工作变动需征求上级行会计部门意见,任职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员岗位责任制,对检查督导员的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评。

第三章 主要工作内容第九条 检查会计人员的配备、从业资格、岗位设置及工作质量等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第十条 检查坐班主任职责履行情况。

(一)检查是否按规定条件配备坐班主任。

(二)检查坐班主任岗位责任履行情况。

(三)检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内控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一条 检查会计基本制度执行和核算情况。

(一)检查会计、出纳临柜操作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账表凭证,换人复核;是否坚持序时记账,按日结账,有无账务积压、存款透支情况;科目、账户使用是否正确,内外凭证是否合规合法;现金收入、支出和转账业务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各种业务印章及经办人员名章是否按规定管理、使用;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二)检查会计凭证与账簿记载情况。会计凭证和账簿使用是否正确;要素、内容填写记载是否齐全正确;账务组织及核算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错账冲正是否符合要求;受理的凭证是否正确;签发的单证是否符合《票据法》和有关支付结算规定。

(三)检查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完整。

(四)检查账账、账表、账款、账据、账实、内外账务“六相符”情况。

(五)检查会计人员离岗交接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联行制度执行情况。联行往来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联行对账及查询、查复是否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 检查结算制度执行情况。办理各种结算业务是否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总行有关规定,是否认真执行结算原则;是否按规定建立账户管理体系,各账户使用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四条 检查出纳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坚持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制度;现金收付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库款管理及寄库、代押运手续是否齐全,管理是否严密。

第十五条 检查印、押(机)、证的管理情况。印、押(机)、证的颁发、领用、交接、销毁、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检查会计电算化应用及管理情况。会计电算化业务操作处理是否坚持授权分责原则,授权责任是否明确,有关人员是否在授权范围内操作使用;密码的设置、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会计信息的保护、保密措施是否安全有效;数据软盘备份是否及时、完整,保管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检查会计档案管理情况。会计档案是否做到专库专人管理;会计档案是否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会计档案的调阅、保管、销毁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检查财务收支情况。

(一)财务收支是否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息是否正确,利率执行。加罚利息、复利计算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二)费用开支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齐全。

(三)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过渡性科目列账是否符合规定,应收款是否有非营业性垫款;销账或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各项税金是否按规定计提、缴纳。

(五)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是否按规定核算与管理。

(六)营业外收支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各项财务收支以及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计算、列账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环境、服务监督设施、文明用语等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检查督导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省级分行每半年将检查督导工作情况汇总上报总行一次。

第四章 检查督导员工作要求、权限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 检查督导员要持总行统一印制的《会计检查督导员证》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市)分行检查督导员,对辖属县级支行的财会工作每季巡回序时检查一遍;省分行检查督导员每半年除对市(地)分行(含分行营业部)检查督导一次外,还要对市(地)分行检查督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总行检查督导员每年对省级分行(含省行营业部)抽查一次,并负责组织全系统的交叉检查和经验交流。总行检查督导处负责对全系统检查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每次检查督导完毕,检查督导员要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并写出检查督导工作报告,对被检查行的财会工作进行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记载,以备查考。

第二十四条 检查督导员工作权限。

(一)有权参与财会制度、办法的制定、讨论、修改;

(二)有权阅知上级行和本级行与财会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有权查阅与检查督导内容有关的文件、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资料;

(四)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财会工作有关情况;

(五)有权对查出的问题给予现场制止并要求被查单位做出解释;有权对查出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有权根据检查情况建议对被查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增强工作有效性,各级管理行可配备同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付职级待遇检查督导员,其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章 检查督导员的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督导员的工作情况,由本级行会计部门和上级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对取得以下成绩的检查督导员应进行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因其检查督导促使辖内机构会计工作秩序良好,人员素质、核算质量明显提高,无重大差错事故发生。

(二)敢于揭露、反映和处理问题,且杜绝了重大事故隐患。

对检查督导员的以下行为应进行批评或处罚: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由本人检查过的业务事项仍发生重大差错事故。

(二)检查以后不形成报告或检查报告内容简单、敷衍了事。

(三)对查出的问题包庇、纵容、隐情不报,使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酿成重大差错事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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