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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办理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交易额度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银办[2001]24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1-05

施行日期:2001-11-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规定

第三章 业务管理

各管辖直属分行:

现将《交通银行办理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交易额度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管备〔2001〕0007号文件(见附件)规定,各分支行开办为中商交及其所属分公司办理交易额度结算业务时,须由总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总行目前首先授权北京分行、重庆分行、长春分行办理此项业务的试点,其他分行如需要办理此项业务,应向总行提出申请,由总行批准授权后才能开办此业务。

三、办理此项业务的分支行必须要求中商交的结算机构(部)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要尽力使交易会员在分支行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行要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和做好内部控制工作。银行专柜设台账,专人负责手工办理该项代理结算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中商交实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时再做相应的网上银行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

交通银行办理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交易额度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管备〔2001〕0007号文件规定,为办好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交)交易额度结算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办理中商交交易额度结算业务属代理结算业务,是不形成银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责任。

第三条 各分支行开办为中商交及其所属分公司会员办理交易额度结算业务,须有总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业务规定第四条 交易额度是指中商交系统内会员之间进行易货交易的债权凭证。一定量的交易额度表明持有人在系统内会员间享有取得等值商品的企业信用。交易额度业务是指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银行代理结算的业务。交易额度的功能是指易货额度、信用集合、延期支付。

第五条 中商交的会员企业指中商交交易体系内使用交易额度参与交易的企业。分为轴心企业会员和一般企业会员。轴心企业会员是指中商交交易体系内按照规定能够首发使用交易额度的交易企业。一般企业会员是指轴心企业会员以外的交易企业,不具备首发使用交易额度的资格。

第六条 交通银行办理中商交交易额度结算业务是银行对新型电子商务提供的新型代理结算业务。目前仅限于手工操作,暂不开展网上交易。

第七条 各分支行为中商交及其所属分公司办理交易额度结算业务需在营业部设立银行专柜。专柜应设立台账,并由专人负责办理交易额度结算业务。

第八条 在办理交易额度结算业务时,会员企业必须到中商交结算部和银行专柜办理交易额度的开户、存入、转入、转出、兑现、归集、销户等结算手续。银行专柜赁中商交结算部出具的交易额度有关结算凭证进行结算,所有结算不涉及银行的会计科目(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应进入手续费科目)。

第九条 各分支行在办理交易额度结算业务时应向中商交及其所属分公司收取业务费用,按中商交交易手续费总收入的8%逐笔直接计收。中商交的日常结算业务按照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条 银行专柜应按月与中商交结算部进行交易额度账户的对账工作,发现不符应及时纠正。对交易额度结算的账务处理有关凭证应由专人定期装订、妥善保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各分支行在办理中商交交易额度结算业务时,应遵守交通银行与中商交总体业务合作协议规定,严格执行交易额度结算业务暂行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和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交易额度业务管理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由专人负责监管和协调工作,制订相应的制度办法,对分支行办理中商交交易额度结算业务实施规范有效管理。分支行的业务管理部门为公司业务处,具体办理部门为营业部。设银行专柜专人负责、手工办理该项代理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密级(非密)

缓急(  )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商业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编号:银管备〔2001〕0007

-------------------------------------   |主送单位|交通银行                           |   |----|-------------------------------|   |    |交通银行关于为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办理“交易额度”结算服务   |   |收文标题|                               |   |    |的请示                            |   |----|-------------------------------|   |收文文号|交银〔2001〕65号  |受理日期  |2001年9月14日|   |----|-------------------------------|   |增开业务|                               |   |    |办理“交易额度”结算业务                   |   | 名称 |                               |   |----|-------------------------------|   |    |  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    |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行为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   |   |    |办理“交易额度”结算服务。                  |   |  通 |  你行分支机构开办为中商交所属地方分公司会员代理“交易   |   |  知 |额度”结算业务,须持本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   |  内 |分支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  容 |                               |   |    |                               |   |    |                    二00一年九月十八日  |   |----|-------------------------------|   | 附件 |                               |   |----|-------------------------------|   |内部发送|办公厅(2) 银行管理司(2) 银行二司(2) 内审司(1) |   |----|-------------------------------|   |抄送单位|                               |   --------------------------------------

交通银行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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