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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银险[2001]50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1-13

施行日期:2001-11-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六章 不良贷款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切实防范银行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文件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中银险[2001]354号)文件的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操作办法》(暂行),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操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促进我行国际结算业务以及存贷业务的发展,规范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加强银贸、税贸协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贷款通则》及中国银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以前称为“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指我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因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此类贷款为商业性贷款,由我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并遵循“外贸、银行、税务三方配合,账户托管”的原则。

第三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应遵循“逐笔审核、比例控制、封闭运行、安全收贷”的原则,并实行“专人负责、专户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发放对象为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包括专业外贸企业和出口企业。

第五条 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真实的出口贸易业务且近年有稳定的出口业绩,财务健全;

2.在我行辖内的贷款经办行开立经国税局(或有确认权的外经贸部门)确认的惟一的出口退税专户;

3.在当地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4.由我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支持的经营活动项下的结算业务在我行叙做;

5.信誉良好,过去未发生逃套汇、偷骗税的非法行为;

6.没有发生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并且不属于人民银行公布的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

7.没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案件。

第六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用途为用于出口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以出口退税作为还款保证,风险点仍较多,而用于贸易融资额度,由于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相对稳妥。各行可以利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模式,积极审慎地开办打包放款额度、进口开证免保额度、进口付汇和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

第七条 我行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沟通,在他们推荐的企业名单中选择贷款对象。应加强营销力度,积极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和配合。我行应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对于经营效益较好、信誉好、内部管理完善、属于我行基本客户的出口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我行结算业务部门的职责为:配合公司业务部门进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营销,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供上年度出口量、结算量大的目标客户名单。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操作程序如下:

1.申请

企业向我行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应当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的有关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在借款申请中,企业须就其申报出口退税的有关情况作出特别说明;申请人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其出具的董事会(股东会)借款决议中,须同时明确同意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委托贷款人管理的内容。

2.审批

公司业务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当地国税局发出《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书》,并需取得国税局的《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回执》或应退税额确认文件。《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书》及《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回执》参照附件一的格式执行。

由于外经贸主管部门并不是出口退税核准、下划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其出具并签章的《出口应退未退税额证实(查询)书》,应审慎采用作为贷款依据,并核查退税单证和相关合同,有关格式参照附件一的格式执行。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国税局的《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回执》及日常对企业出口退税的监控情况,对贷款报批时企业的出口应退未退税额,在初审报告中予以明确。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审批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的有关审查要求及我行的授信审批程序进行。必须纳入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管理机制,杜绝反程序操作和各类违规行为。权限方面,应按无担保短期授信掌握。

3.发放

经有权批准人审批同意之后,我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借款合同》(如为人民币贷款,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二;如为外币贷款,则按总行制定的《外币借款合同》示范文本,参照附件二的示范文本作相应修改后执行)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三),并办理其他相关的贷款发放手续。如我行认为有必要,还可以要求企业在签订《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以后进一步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对于发放外汇贷款,应落实外汇还款来源。

4.归还

贷款到期后,如果出口退税款项已退达企业退税账户,我行应依照有关合同的约定及时扣收贷款本息;如果出口退税款项尚未到位,企业则应使用其他资金来归还贷款本息。

如果出口退税款项退达企业退税账户时而贷款尚未到期的,我行应依照有关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若借款企业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信贷员应及时催收,并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单笔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金额由我行根据企业的借款申请,经过对资金需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分析后确定,但对某一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出口应退未退税额的70%;对于授信评级为C级以下(含C级)的企业,除非有其他担保方式加保,否则其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出口应退未退税额的60%。

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期限原则上在6个月之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期限由银企双方根据借款企业的业务经营周期、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企业应在贷款到期15日前向我行提出书面的贷款展期申请。展期申请应说明展期原因、金额、期限和还款计划等内容。公司业务部门应于贷款到期日前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报批,防止贷款出现技术性逾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在贷款封闭运行期间,公司业务部门应对借款企业的出口退税专户实行严格的监控管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本息未获清偿前,贷款经办行账户管理部门不得准允企业使用托管账户上的资金支付其他用途的款项,不得同意企业将退税专户转移他行。

第十五条 公司业务部门要建立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监控台账和企业出口应退未退税款监控台账,做到及时了解掌握借款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及出口退税进度;同时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促进应退未退税款及时退达借款企业账户。结算业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企业的结算量、往来记录等情况,协助公司业务部门对退税账户和退税款项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 出口退税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企业在我行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项下的债务,其次用于清偿企业在我行的其他到期应付债务,剩余的资金方可由企业支配使用。

第十七条 账户管理部门在收到国税局退税时,在退税款入账前,须电话或书面通知公司业务部门办理收贷手续,以确保贷款本息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计算贷款风险值时,担保调节系数按1取值。

第十九条 国税局、外经贸主管部门反馈我行的《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回执》等重要资料,应作为二级档案按现行的信贷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信贷人员应认真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借款企业贷款的使用情况及其出口退税的执行情况,发现不利于我行贷款安全的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全我行的信贷资产。

第六章 不良贷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得批准,在扣收借款人在我行的出口退税托管账户中余额和其他账户余额后,仍无法清偿的剩余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信贷员对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取得有效回执,保证催收通知发出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贷款逾期后,信贷员应及时向国税和外经贸部门通报情况。在完全清偿所欠贷款之前,借款人不得解除与我行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关系。信贷员要加强对借款人退税资金流向的跟踪监督,及时扣收退税款项还贷。

第二十四条 对需采取法律程序追偿债权的,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经办,必要时由法律事务部门配合处置。在经过一切必要程序追索后,确实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可以按照总行有关规定申报核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订,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书

编号:

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书

________国家税务局:

__________(企业名称)现向我行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该企业称其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已申报出口应退未退税款________万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文件要求,特向贵局查询该企业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有关情况,请予以协助并回复。

此致

中国银行____分行

(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回执

中国银行____分行:

经我局审核,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企业名称)已申报并符合退税条件的应退未退税额为(大写)人民币________万元,(小写)人民币________万元。我局在办理出口退税款项的划拨时,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文件的规定,将该企业的出口退税款项转入其在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开立的出口退税专户,账号为________。

此复

________国家税务局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借款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借款人: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贷款人:中国银行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短期人民币资金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__。

第二条 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双方约定的提款日起算,至双方约定的最后一个还款日为止。如果双方约定的提款时间为特定的期间,上述“提款日”系指提款期的起始日。

第三条 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如下:

(一)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三)__________。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四条 利率与计息

借款利率为年率________%。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借款人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付息:

(一)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付息日。

(二)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每月20日为付息日。

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三)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以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付息日。

第五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未满足下列条件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一)提前________天提出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的借款用途证明文件;

(二)本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已正式生效;

(三)本合同第九条所规定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程序已经完成,《出口退税账户协议》已经生效;

(四)本合同第十条所规定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已经生效;

(五)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的账户;

(六)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决议书和授权书;

(七)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八)未出现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违约事件;

(九)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已经满足。

第六条 提款时间

借款人应按下列第________种时间提款:

(一)借款人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提款。

(二)借款人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天内按本合同约定数额提清所有款项。

超过上述时间未提用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贷款人同意放款的,有权就迟延提取部分按日________的比例收取承担费;贷款人拒绝放款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按________的比例收取承担费。

第七条 提款手续

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交提款申请书,并办理其他提款手续。

第八条 还款

借款人必须严格按如下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

|还款次数|还款日期|还款金额||还款次数|还款日期|还款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人如需就上述还款计划的任何部分作调整,必须在相应贷款到期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除另有约定外,还款计划的任何变更须经贷款人书面确认。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________日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部分的应收利息的________的比例计收补偿费。提前还款的金额首先用来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按照倒序还款。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九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

由借款人将其经国家税务部门确认的惟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委托给贷款人管理,以借款人的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并由双方另行签订《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编号为________。

第十条 担保

此外,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还同时采用如下第________种方式担保:

(一)由____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________。

(二)由____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________。

(三)由____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________。

如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物以及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一条 声明与承诺

借款人声明如下:

(一)借款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在。

(二)借款人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授权。

(三)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1.与借款人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3.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借款人承诺如下:

(一)按贷款人的要求每月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表;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二)如果借款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四)借款人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合资、合作;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进行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经营方式的变更),需事先通知贷款人。如上述行为将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五)借款人不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借款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承诺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的________倍。

(六)借款人对贷款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股东对其的贷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

(七)借款人承诺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

1.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重大调整;

3.借款人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借款人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八)借款人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________天存入足额资金以备支付。

(九)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的有关结算业务应在贷款人或中国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其结算业务量达到贷款人的要求。

(十)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负数,或者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往会计年度累计亏损的情况下,或者税前利润未用于清偿借款人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清偿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或者税前利润不足以清偿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

第十二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乙方达成协议,乙方有权就逾期部分按每日万分之________的比例计收利息。逾期利率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如借款人未按期足额付息,贷款人有权就到期未付利息额按贷款合同利率按月或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逾期利率日息万分之________计收复利。如本金按期收回而利息逾期的,对逾期的利息仍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逾期利率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________的比例计收违约金。该违约金遇利率调整分段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借款人提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借款额度,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

(一)借款人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过________日;

(二)借款人逾期及挪用款项总额达________元人民币;

(三)借款人在第十条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所作的承诺;

(四)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五)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六)借款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七)借款人或保证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八)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或冻结,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

第十三条 扣划

借款人同意: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银行各机构的账户上直接扣划。

(二)无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到期,贷款人均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九条指定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直接扣划借款人委托给贷款人管理的出口退税账户上的资金,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十四条 税费

与本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有关的税收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利息预提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五条 抵销、转让与权利保留

借款人应全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但贷款人同意的除外。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能免除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六条 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如下第________种方式加以解决:

(一)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八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一)________;

(二)________;

(三)________;

(四)________。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____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借款人已经与贷款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借款人:________(公章)

贷款人: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________

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3: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

编号:  年  字  号

委托人(甲方):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受托人(乙方):中国银行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之间已经签订或将要签订的多个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作为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自愿将其在乙方开立并经________国家税务局确认为惟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账号:__________)委托乙方进行管理,以其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偿还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项下债务的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甲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托管账户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甲方完全了解借款合同的内容,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出口退税账户为甲方惟一的经国家税务部门确认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五)甲方在未清偿其在乙方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项下的全部债务前,不擅自到国家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变更手续。

(六)甲方有责任、有义务加强与国税局的沟通和联系,促使出口退税资金及时退达托管账户。

第二条 托管协议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

本协议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协议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的,本协议约定的账户托管并以账户内款项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还款保证仍然有效。

第三条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清偿债务的范围

甲方将其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委托乙方进行管理,以其出口退税应收款为以下债务提供还款保证: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甲方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四条 托管期间

甲方将其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的期间为:自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期间内甲乙双方签订的第一个《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甲方清偿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期间内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为止。

第五条 托管账户的管理

甲方在此确认:

(一)在账户托管期间,乙方有权直接扣划托管账户上的资金用于清偿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任何债务,而无论该债务为到期应付债务或尚未到期债务。

(二)账户托管期内,甲方使用托管账户上的资金须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三)无论何时,乙方均有权直接扣划托管账户上的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对乙方的任何到期应付债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凡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一)甲方在本协议第一条中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承诺未得到履行;

(二)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

(三)账户托管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使用托管账户上的资金;

(四)甲方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根据本协议有关约定管理及保全银行信贷资产。

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甲方负有违约责任,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解除与甲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其他授信合同或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

(二)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而蒙受的损失);

(三)无需通知,将甲方在乙方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扣划,以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到期债务。

第七条 抵销与权利保留

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于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但乙方同意的除外。

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解释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第九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与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由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由甲方执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____(公章)   受托人(乙方):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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