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人员配备
第三章 计划、执行及后评价
第四章 现场财会检查
第五章 非现场财会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行财会工作秩序,加强内部会计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财会信息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管辖行财会部门应对所辖各机构(部门)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会人员管理情况、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有计划地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向本行行领导及上级行财会部门定期报告。
第三条 各一级分行财会部门应成立“财会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辖财会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该小组由财会部门各主要科室的业务骨干组成,至少应配备六名财会检查人员(其中专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余可兼职),由本行财会处长任组长。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财会检查组织及人员的配备,由各一级分行根据本辖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管辖行在财会检查工作中,可从辖内机构抽调检查人员,但被抽调人员不得参与对其所在行的检查。
第四条 财会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敢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二)从事银行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三)取得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及制度规定,基本上可以独立完成某一领域的财会检查工作;
(五)必须通过相应的检查员上岗考试(上岗考试由各一级分行自行组织,考试合格者应颁发上岗证,上岗证由各一级分行自行设计印刷,辖内统一。)
第五条 各一级分行的财会部门应定期为辖内(包括一级分行本级)财会检查人员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以使财会检查人员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相关财会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财会检查水平。
第六条 每年年初,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的财会检查工作指引,对本年度财会检查工作的内容及侧重点作出指导性规定。各一级分行应依据指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具体的财会检查计划。财会检查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形式等。
第七条 每年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的现场财会检查面不得少于50%,并应适当抽查部分基层机构和网点;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县级支行对辖属机构的现场财会检查面要达到100%。
第八条 各级管辖行财会部门应按季向主管行长书面报告财会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下级行每半年要向上级行书面报告本级行财会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九条 上级行财会部门每半年要对下级行财会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面、检查质量、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考核和后评价,向全辖下发“财会检查工作通报”,表彰先进,鞭策落后。
第十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根据每次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安排现场检查的具体流程。以下对一般流程作出规定:
(一)查前准备
现场检查人员应在到达检查现场之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本次财会检查方案及具体的检查步骤;
2.收集整理与本次检查相关的规章制度;
3.收集整理被查单位的前期资料等。
(二)实地检查
1.由财会检查小组组长向被查单位说明本次检查的主要目的、要求及内容;
2.听取被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对涉及本次检查的各项业务状况、执行制度情况等有关方面的介绍;
3.根据检查方案向被查单位提出实施检查所需配合的事项和要求;
4.根据检查方案向被查单位负责人或一般工作人员提出询问;
5.根据检查方案认真核实有关账簿、传票、报表等,检查被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6.对涉及具体操作或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查看柜员处理业务的流程等情况,可在被查单位有关人员的陪同下,亲临业务组柜进行深入调查了解;
7.对上次检查中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
8.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完成检查工作底稿,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由被查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和业务主管在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
(三)在检查过程中,针对检查出来的具体问题,应帮助被查单位作深层次的分析,搞清此类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必要的现场辅导,并当场或检查结束后向被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被查单位应尽快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检查小组,以便其掌握检查的实效。
(四)完成检查报告
1.检查报告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2.检查报告的具体结构及内容,可由现场检查人员结合每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评价:概括叙述被查单位财会工作的总体情况
(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3)对存在问题进行责任认定的意见
(4)整改建议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
(5)被查单位值得推广的先进做法或经验。
3.检查报告应文字简洁、明了,言之有物,对被查单位的评价客观、公正,对所查出的问题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对被查单位的整改要求切实可行。
第十一条 各级管辖行必须建立财会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工作底稿、整改通知书、检查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归档保管。财会检查档案保管期暂定为五年。
第十二条 各级管辖行应通过会计报表管理系统,对辖内机构的会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监控。管辖行必须建立规范的会计数据分析、查询、反馈和督办制度。对于会计数据所反映出来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 各一级分行应利用会计数据集中的优势,进一步加强、改进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财会检查;
(二)财会检查人员的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
(三)现场财会检查面未达到本办法要求;
(四)财会检查流于形式或走过场;
(五)查出问题隐瞒不报、纵容迁就;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或未督促被查单位整改;
(七)提供虚假检查报告,对查出的问题轻描淡写,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
(八)未按规定向主管行长或上级行财会部门报告财会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九)上级行未按规定对下级行财会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后评价;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财会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