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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内行与外部客户对账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银财[2002]28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25

施行日期:2002-11-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分工与对账职责

第三章 对账周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全辖账务核对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国内行与外部客户对账办法(试行)》,并广泛征求了各分行及总行各部门的意见。现发送各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行应对账务核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保证全辖对账工作有序进行。在各级会计检查中,应将对账情况列入检查重点,保证各项对账措施有效贯彻落实。

二、各行应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对账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及操作流程。

三、关于联行及内部资金往来的账务核对,暂按年终决算通知的要求办理。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国内行与外部客户对账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反映我行与外部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保银行及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国银行会计基本制度(2000年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与外部一般客户及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对账。

(一)本行与外部一般客户之间的对账,包括存款、贷款、投资及其他往来款项的核对;对账对象包括存款人、借款人、被投资人及其他往来客户等。

(二)本行与外部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包括与人民银行往来款项、同业往来款项的核对;对账对象包括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 对账工作主要包括:发送或接收对账单,处理对账结果,保管对账单及客户回执等。

第二章 组织分工与对账职责

第四条 各行应加强对账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目前我行采取“小会计”核算体制,即各项业务的明细核算分布在各相关业务部门,财会部门负责全行的综合核算。因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及后续的逐笔核对工作属于明细核算范畴,原则上由负责明细核算的部门负责相应账户的核对工作。总行本级对账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各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明确本行对账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对账职责

(一)当外部一般客户、同业客户在我行开立账户时,我行作为账户行,应按照业务管理规定与客户约定对账单打印周期、发送地址和发送方式,并按期向客户发送对账单。收到客户回执后,若有不符账项,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属于本行错账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二)当我行在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户时,应与账户行约定对账单打印周期、发送地址和发送方式。收到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来的对账单,应及时核对,若有不符账项,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妥善解决。

(三)我行作为授信方,向一般客户提供贷款、贸易融资时,开立的贷款账户、贸易融资账户,鉴于客户一般不会主动向我行发送对账单,业务部门应参照(一)的做法履行相应的对账职责。

(四)对于借入中央银行款项以及借入三贷资金账户,业务部门可参照(二)的做法履行相应的对账职责。

(五)同业拆借、资产互换等账户,一般采取逐笔签发“交易证实”的方式进行对账。

(六)对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我行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金额如实转账,并就有关变化情况在报送财政部的决算文件中予以说明。

(七)对涉及外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表内、表外账户,各业务部门亦应比照以上各款,按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与客户定期核对账务。

第六条 对账部门应严格履行对账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对账工作。原则上,从事记账、复核工作的人员不得兼做对账工作。

第七条 本行接收的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对账单、回收的对账回执等,应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第三章 对账周期

第八条 对账周期依据账户的不同性质和活动频率有所不同。

(一)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对账周期:按《中国银行国内支付结算基本规定及操作规程》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款规定执行。另,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时,必须与存款单位核对账户余额。

(二)人民银行及同业存款账户的对账周期:对于已开通SWIFT、实现电脑对账的,应每日与存款人对账;除此之外,至少应按月与存款人对账。

(三)信用卡存款和透支账户(包括单位卡、个人卡)的对账周期: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总行以“中银零〔1999〕27号”转发了该文件)第五十二条执行。

(四)保证金存款和外债专户存款账户至少应按月与存款人对账。

(五)贷款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催收利息账户,至少应按季与客户对账;结算项下融资账户,至少应按月与客户对账。

(六)“7370投资”科目下各账户至少应每半年与被投资者核对一次账务。

(七)“9421国家外汇往来”账户至少应按季与人民银行对账。

第九条 以上各款所规定的对账周期均为最低要求,如业务部门规定的对账周期短于本规定的,按业务部门的规定办理。如与客户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条 由对方客户发起对账的账户,按照本行与对方约定的对账周期进行对账。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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