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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2]17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27

施行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劳动组织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六章 人员职责

第七章 管理行职责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在全行的广泛应用、相关程序优化的完成、统一会计凭证的使用和柜员制的进一步实施,原有的《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网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无法满足目前管理的需要。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简称营业机构)的运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劳动组合、强化内部控制,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结构上的主要变化。

1.增加了人员职责和管理行职责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界定了柜员职责和主管职责,为营业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加强内控管理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从县级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三个层面明确了管理行职责,为加强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体系。

2.对总则、劳动组织和业务管理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

(1)将总则中营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到基本规定中。

(2)在劳动组织上,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营业机构各级主管的设置调整到基本规定中,并加以细化;二是删减了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的条件;三是分别对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前台柜员及复核人员的职责和应承担的风险作了明确的界定。

(3)在业务管理上,删减了数据移植和柜员操作的规定,统一了各种手工登记簿,并从签到、日间操作和日终平账三个方面对营业管理作了补充规定。

(二)内容上的主要变化。

1.统一了手工登记簿的种类和内容。在广泛征求各ABIS应用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坐班主任工作日志》等12种登记簿,并明确其使用范围,保证了ABIS营业机构运行管理的基本需要。

2.充实完善了劳动管理、业务管理的内容。根据ABIS系统设计的特点,结合各行推广应用ABIS的经验,对开关机管理、签到签退管理、开业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3.细化了人员职责的规定。为保证《办法》的可操作性,对营业机构人员(包括柜员和主管)的工作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划分了责任界限。

4.进一步完善了若干细节表述。根据ABIS版本优化的内容及相关新业务制度,对原办法的相关细节进行了重新表述。

二、有关要求

(一)各行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对此办法进一步细化,制定实施细则。对于已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的行,应结合此办法进行修订。

(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馈。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的正常运行,确保营业机构应用ABIS处理业务真实、准确、安全、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应用ABIS的农业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包括储蓄所、分理处、营业部等对外营业机构和内部核算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有应用ABIS的营业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营业机构

营业机构应用ABIS必须取得营业行号,营业行号是该机构在ABIS数据运行中心范围内的惟一标识,由ABIS数据运行中心统一建立。营业行号由六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是省市代号,后四位是省市内机构的顺序号。

第五条 部门(也称柜组)

(一)部门是营业机构的柜台组织单位,是一个独立操作和平账单位。

(二)各部门在本机构内均有惟一的编号,即部门号,部门号由两位数字组成。

(三)部门的设置必须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应从安全控制与操作流程的角度考虑,同时兼顾业务处理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内部处理环节。

第六条 柜员

(一)营业机构的柜员主要包括柜台柜员和系统柜员。

柜台柜员(简称柜员)按操作级别可分为普通柜员、主管兼柜员、主管。

普通柜员:办理规定的业务并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

主管兼柜员:办理规定的业务并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可从事权限内的交易授权。

主管:负责对业务的监控与管理,并从事权限内的交易操作与授权。

主管兼柜员和主管按其授权权限的大小可分成四级,从低到高顺序为1、2、3、9级。

系统柜员包括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自助终端设备及批交易处理柜员。

(二)柜员进行业务操作,必须拥有柜员号,凭柜员操作卡识别柜员身份。柜员号为4位字符(字母或数字),由ABIS运行中心按营业机构编码分配。经管辖行批准后,营业机构9级主管对所属机构柜员号进行增加、删减、修改。

第七条 终端

(一)营业机构终端是指与ABIS数据运行中心主机相连的、对各种业务信息进行输入输出处理的设备,包括柜员终端与系统终端。

柜员终端:指在柜台上供银行柜员使用的终端设备。

系统终端:指供客户自助使用的终端设备,如: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

(二)营业机构的终端实行编号管理,其物理终端号必须与ABIS运行中心分配的逻辑终端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以保证使用终端的合法性。

(三)终端的使用者必须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且仅能在其所属营业机构使用终端,严禁柜员跨机构使用终端。

第三章 劳动组织

第八条 营业机构应按照安全与合理的原则进行人员配备,根据营业机构业务范围、营业时间、部门设置等实际配备不同级别的业务主管。

第九条 营业机构的劳动组织形式可采取柜员制或复核制。

(一)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严格划分前台柜员与后台柜员。

前台柜员:负责办理直接面向客户的柜面业务操作以及有关业务查询、咨询等前台业务。前台柜员可配置现金箱与凭证箱。

后台柜员:负责办理无须直接面向客户的联行、票据交换、内部账务等业务及对前台业务的复核、确认、授权等后续处理。后台柜员仅配置凭证箱,不能办理对外现金收付业务。

在划分前、后台柜员的基础上,营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将前台柜员划分为可以办理单项或多项业务的单项柜员、多项柜员和综合柜员。

(二)实行复核制的营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复核方式。设立专职复核员的,一个复核员可负责多个柜员业务的复核;实行交叉复核的,应保证交易处理与复核严格分离。

(三)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前台柜员必须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规定必须由专职复核人员进行滞后复核的,前台柜员与复核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

第十条 营业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做好节假日期间劳动组合变动的工作安排,保证ABIS安全运行与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一条 开关机管理

营业机构的主机应由3级以上主管进行开启和关闭。

第十二条 签到、签退管理

(一)柜员办理业务前必须办理签到手续,柜员的签到分为柜员交易签到和主管授权签到。

(二)柜员每天业务办理完毕,下班前必须办理正式签退手续。柜员临时离岗,应办理临时签退手续。对已办理正式签退的柜员,如遇特殊情况需重新签到,必须经3级以上主管批准。

(三)在所有柜员正式签退后,由3级以上主管进行营业机构的行所签退。

第十三条 交接管理

柜员轮班、短期离职和调离须经主管或上级部门批准,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及监交工作,任何柜员在没有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一)柜员轮班交接。

1.柜员交接时必须平账,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以及其他实物等应与交接时的柜员平账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核对相符。

2.柜员交接须登记《柜员交接登记簿》,详细列明交接的凭证、账、表、印章(加盖印模)、编押机、压数机、档案文件、相关资料以及应交接的其他物件等。

3.交接双方应对有关账、款、实物等进行认真核对。

4.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柜员交接登记簿》及有关书面资料上签章证明。

(二)柜员短期离职交接。

柜员短期离职交接除按轮班交接进行处理外,由短期离职柜员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等提供书面说明。交接完毕后,由3级以上主管修改离职柜员的工作状态。

(三)柜员调离交接。

柜员调离交接除按柜员短期离职交接进行处理外,还应编列移交清册,并对待办事项、账务差错、悬案等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的业务操作与管理必须坚持“划分权限,分级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业管理

(一)新设营业机构开业运行前,必须对柜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柜员明确岗位职责,熟练掌握有关业务流程及交易操作。

(二)营业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人员配备等情况,对柜员进行业务分工,建立合理的劳动组织方式。

(三)做好ABIS运行的准备工作。

1.为营业机构的终端设备编列物理终端号,并与ABIS数据运行中心分配的逻辑终端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2.建立柜员,并根据柜员业务权限设置其应用掩码和交易掩码。

3.建立柜员“平账器”,为前台柜员建立“现金箱”并确定其限额。

4.根据营业机构的业务范围、联行级别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确定营业机构有关业务的具体处理要求,开立相关通用分户。

第十六条 营业管理

(一)签到。

柜员以柜员号和柜员密码及柜员卡签到登录ABIS.

(二)日间操作。

1.柜员应严格按ABIS操作规程进行交易操作,办理各项业务。

2.及时打印上日批处理报表,并按规定装订归档保管。

3.主管应对需要授权的业务认真审核、及时授权,保证各种柜面业务的顺利进行。

4.主管或复核员对日间需要复核的业务可分批次进行复核,日终前必须复核完毕。

(三)日终平账。

1.营业日终,柜员须检查柜员平账器、部门平账器平账情况,对当日无法核销的过渡账项,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作挂账处理。柜员确认过渡账户余额为零后,打印柜员平账报告表,办理柜员正式签退。

2.柜员须认真进行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现金实物与柜员现金箱、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柜员凭证箱的核对,保证凭证顺序号连续并与平账报告表一致。核对无误后,按柜员平账报告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的顺序整理,一并交坐班主任、主管或复核员审核。

3.三级以上主管在检查部门平账器已核销,打印网点平账报告表,对账表、相关凭证及实物核对审查无误后,办理行所签退。

第十七条 授权管理

营业机构的各级主管负责办理所在部门的业务授权,主管进行授权必须监督检查所授权业务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 登记簿管理

(一)营业机构应建立以下手工登记簿:

1.坐班主任工作日志。记录柜员出勤、印押机证管理情况、本日营业概况、本日业务审核监督情况、要事记录、岗位职责监督检查情况等。

2.柜员交接登记簿。记录由于柜员轮班、短期离职等原因引起的业务交接情况。

3.查库登记簿。记录库房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实物等检查情况。

4.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库房及保险柜钥匙登记簿。记录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密押机、压数机等)、柜员卡、库房及保险柜钥匙的使用保管情况。

5.柜面服务登记簿。记录柜面发生的长短款、口头挂失、退票、客户纠纷等柜面特殊业务处理情况。

6.会计档案登记簿。记录会计档案的保管、上缴、销毁等情况。

7.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记录会计档案的调阅情况。

8.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记录有价单证及系统未作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领入、使用、售出、上缴、作废、销毁、结存等情况。

9.银行卡登记簿。记录银行卡发卡、吞卡及其他异常情况和处理。

10.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记录收到或发出联行信件、结算凭证、查询查复等信息及处理情况。

11.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记录抵(质)押物品、代客户保管有价值品以及本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保管情况。

12.柜员箱包交接登记簿。记录营业日初及营业终了柜员箱包交接情况。

(二)营业机构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装订要求、保管年限对各种登记簿进行装订和保管。

第十九条 年终处理

营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年终决算方案做好决算工作,确保年终决算的顺利完成。

第六章 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柜员职责

(一)柜员必须严格按权限办理业务,超过自身权限,必须经过相应级别主管授权,超过其业务范围,必须过渡给其他柜员办理。

(二)柜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柜员承担。

(三)柜员应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办理业务,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根据所办理业务的性质加盖有关印章及柜员名章。

(四)柜员办理跨柜员交易,业务发起柜员应及时传递凭证,交接清楚,接收柜员及时处理,不得故意压票或拒绝办理。

(五)柜员应经常检查平账器,保证账务的实时平衡,发现不平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六)柜员应经常检查现金箱是否超限,超过限额部分及时入库;管库员应做好营业机构现金库存的合理调配,超过合理库存的部分及时上解。

(七)柜员临时离岗必须办理临时签退,并将印章、现金、凭证、柜员卡等入箱上锁。

(八)柜员正式签退前必须检查柜员平账器,核对现金与现金箱、重要空白凭证与凭证箱。

(九)柜员营业终了应将记账凭证及其附件按凭证顺序号排列整理,打印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等,并交主管审核。

(十)柜员下班前应将现金、凭证、柜员卡等入箱上锁,并将保管箱交保管员(管库员或押运员),登记《柜员箱包交接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 主管职责

(一)主管对授权密码应严格保密,授权密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二)主管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柜员和柜员平账器、现金箱。

(三)主管应严格遵循工作时间,按时授权签到。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在节假日营业期间,营业机构必须保证有至少一名相应级别的主管进行业务授权及相关管理。

(四)主管进行业务授权必须认真审核柜员所做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操作的正确性。

(五)对当日发生的抹账、错账冲正和挂账,主管应逐笔审核签字,并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

(六)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柜员现金箱、凭证箱。

(七)主管应对柜员营业终了提交的平账报告表、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1.记账凭证份数与柜员平账报告表是否一致,柜员平账报告表与营业机构平账报告表是否一致。

2.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内容是否一致,柜员记账凭证顺序号是否连续。

3.过渡交易发起方与接收方的交易记录是否衔接一致。

(八)主管对相关凭证、账表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营业机构行所签退。

第七章 管理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行应对辖属营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以保证ABIS的正常、规范、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支行管理职责

(一)县级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对其辖属营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劳动组合的优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内控管理等情况。

(二)县级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辖属营业机构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区分业务与技术问题,及时向上级行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四条 二级分行管理职责

(一)二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辖机构进行再监督、再检查,主要包括县级支行检查监督情况、营业机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事项。

(二)二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对县级支行提交的有关报告,应及时答复和处理。对无法处理或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及时向一级分行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一级分行管理职责

(一)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的职责履行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对二级分行或县级支行提交的有关报告,应及时答复和处理。对无法处理或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据以办理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记账凭证、账簿、登记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装订

(一)营业机构应按照会计档案归档要求对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

(二)会计凭证应按日分册装订或合并装订,合并装订的最多不超过5天,并按日期顺序装订;分户账、日报表、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决算报表以及各种登记簿应按保管期限分类、合并装订。

(三)记录会计信息的磁带、磁盘、光盘、胶片等各种介质档案应加贴标签和加装介质封套。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

(一)营业机构应设立会计档案保管室或专用保管柜(箱),实行会计档案分类保管,不得随意堆放,做到安全保密、整洁有序、查找方便。

(二)会计档案保管室必须做到“三防”、“五无”,即:防火、防潮、防盗、无火患、无虫蛀、无霉烂、无鼠咬、无失窃。各种介质会计档案要做好定期翻录和防磁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调阅

会计档案调阅必须严格履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调阅程序,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移交

(一)营业机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应移交管辖行集中保管。

(二)机构撤并时,被撤并机构的会计档案如未满保管期,应移交并入机构保管。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技术故障

(一)营业机构由于设备、通信线路或软件等原因影响正常营业时,坐班主任或主管应及时做好故障情况的详细记录,迅速通知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硬件维修或系统维护工作,并将故障原因及器件更换、维护等处理情况在《坐班主任工作日志》中登记。营业机构不能处理的技术故障,主管必须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技术部门报告,上级技术人员应及时予以指导或派员解决,将故障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营业机构机器设备或系统网络遭到人为破坏时,应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报案,并检查有关业务处理是否正确,各项数据是否被删改或遗失。

(三)由于水灾、火灾、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设备严重损坏,营业机构应及时启用备用设备,尽快恢复营业。

第三十二条 业务差错

(一)对营业过程中出现的业务差错,坐班主任或主管应及时处理,力求在问题发生时解决。如无法解决,应及时上报上级管理行。

(二)对当日无法处理而需挂账的账务,坐班主任或主管应在《坐班主任工作日志》上登记挂账日期、挂账金额、挂账柜员等情况。挂账(包括中心强行挂账)账务必须在下一个营业日处理完毕,并在《坐班主任工作日志》上原记录处注明挂账原因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营业机构异常情况处理完毕后,应通过查询末笔交易或核对记账凭证等方式,对出现异常情况前后的业务、账务进行检查,防止交易重复或遗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章 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 营业机构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必须设簿登记、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一)营业机构不得擅自改动、更换ABIS各种硬件和系统程序。

(二)营业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领用、登记、报损等工作,保证农业银行财产安全和设备合理配置。

(三)营业机构应经常做好计算机设备的清洁工作,做到摆放整齐、有序,做好防尘、防潮、防雷击、防静电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四)未经上级行批准,营业机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不得外借,发生遗失、损坏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营业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控设备的开启、关闭和录像资料的保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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