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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6)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2

施行日期:2006-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日

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2006年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安排一部分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用于各县(市、区)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下同)建设,支持全省县域经济发展。为了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切实发挥贷款使用效益,确保按期还本付息,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贷款发放的原则、范围、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发放的原则。

1.突出重点。对经济基础较好、还款能力较强的县(市、区),给予倾斜,贷款额度大一些;对其他县(市、区),予以兼顾,贷款额度适当少一些。

2.专项使用。贷款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没有开发区的县(市、区)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为招商引资打基础,不能挪作他用。

3.量力而行。由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提出的使用贷款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评估后,确认是否同意贷款。

4.按期还款。借款县(市、区)要讲信用,保证按期偿还本息。

(二)贷款发放的范围。省财政直管县(市)、省政府确定的8个比照县(市)管理的区、恩施州所辖县(市)。

(三)贷款额度。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基本担保能力或偿债能力)确定相关县(市、区)可用贷款额度。原则上,好的县(市、区)1亿元,较好的县(市、区)0.5亿元,一般的县(市、区)0.3亿元,较弱的县(市、区)0.2亿元(见附件1)。

(四)贷款利率与期限。贷款利率争取优惠,以开发银行总行核准的为准。原则上,贷款年限为20年,还款宽限期为5年。

二、贷款模式与还款保证

(一)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与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要在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指导下搭建融资平台,已有的不再另行搭建。

(二)申请和发放贷款手续。各县(市、区)融资平台申请贷款经省有关部门审核评估同意后,由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将申贷项目报送开发银行总行核准,然后由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省投资公司(省级综合融资平台)和县(市、区)融资平台三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省投资公司作为向开发银行统一贷款的主体,县(市、区)融资平台作为项目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提款、用款和还款。

(三)还款保证。各相关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恩施州各县市以州人民政府名义、比照县市管理的区以其所在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出具《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格式见附件2),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投资公司和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承诺在借(用)款主体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偿还全部债务;如本级政府不能负责还款时,由省财政厅直接从对其安排的调度资金中划还。

各借(用)款主体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号)建立偿债准备金。

三、操作流程

(一)贷款申请及核准。由县(市、区)融资平台向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抄送省投资公司。各县(市、区)申报贷款项目,必须符合项目许可、财力、规划、土地利用和环保等方面要求,对申贷项目要提出配套资本金的方案,自筹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贷款额的10%,并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对申贷项目联合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报省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通过的项目告知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和省投资公司。

(二)贷款发放。贷款项目核准后,由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与省投资公司、县(市、区)融资平台共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根据项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县(市、区)融资平台在开发银行开立账户,通过该账户办理资金支付和结算。

(三)贷款偿还。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于每年11月将次年应收本息计划提交省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投资公司备案。各县(市、区)用款主体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不能按期偿还的,由出具《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的相关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偿还。如相关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能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通知省投资公司,再由省投资公司提请省财政厅直接从对其安排的调度资金中划还。

四、其他事项

(一)对市(州)人民政府经批准设立的直管开发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批准设立的特色工业园区申请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比照本方案执行;武汉、黄石、鄂州、襄樊、宜昌市直管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已纳入相应融资平台,不再纳入本方案贷款发放范围。

(二)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要切实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对发现挪用的要及时制止并中止贷款,同时报告省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运用。

(三)对因重大政策性调整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贷款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方案由省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全省各地利用开发银行贷款额度表(略)

2.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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