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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新国税明电[199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1-1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依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2月下旬开始,按照统一要求,在原区范围内开展一次新税制的执法检查,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强领导。按照《通知》要求,把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进行深入、细致认真的检查。

二、此项执法检查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区局指定日常工悴由法规处负责牵头,各业务处和监察处配合参加。各地、州、市国税部门,有法规科的由法规科牵头。未设法规科的,由办公室负责牵头,各业务(处)科,室参加。并集中一定的人力,时间、保证执法检查工作如期完成。

三、自检和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国税局分别于3月20日和5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检查总结报送区国税局法规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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