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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发票承印厂家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国税征发(199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1-19

施行日期:1995-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各分局:

根据各地报送的发票承印厂家情况,经省局研究、审核,重新确定了一批发票承印厂家,新的发票监制章 也已刻制完毕。现将启用新发票监制章 等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重新审核的发票承印厂家共42家。(具体名单附后。)对承印厂家,省局将统一核发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的《发票准印证》。对各承印厂家印制发票的范围,由各地、市确定。

二、对未经省局审核批准的原发票承印厂家,要做好移交、清理工作。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收回其已印制的发票,原发票准印证,发票监制章 .其未使用完毕的底纹纸要统一收回,由新的发票承印厂家按原价购买使用。对收回的原准印证,发票监制章 ,由各地、市统一销毁。

三、新的发票监制章 由省局按市、县(区)统一刻制,为铅板(样章 、刻制单位名单及说明附后),各地领取后正式启用。请做好启用新监制章 的准备工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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