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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局、四川省计划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粮发[1998]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1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州计委、粮食局、国税局、工商局:

为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要求,制定下发了《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根据国家四委、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承运联)。上述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并加注“销货地点”。“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开票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刻制(印章样式附后)。

二、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设计、印制的“四川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此发票联次统一为五联,即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报销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色为绿色;第五联为提货联,印色为紫色。发票规格为190mm×105mm(40K),票样附后,发票联使用水印纸印制,套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翩”章,各市(地、州)国税局按规定向省国税局领购,每半年向省国税局上报一次用票计划。上述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写。凡未按规定使用此发票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三、跨县(市、区)运销小麦、面粉、稻谷、大米和玉米,必须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一律视为非法贩运。

四、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和司法系统农场跨县(市、区)运销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监管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跨县(市、区)运销的原粮和成品粮的检查。对非法贩运粮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或《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对一票多用、重复使用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严厉惩处;对私印、伪造和非法买卖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国税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保护正常的粮食流通,严禁借机上路设卡,搞地区封锁,乱收费、乱罚款。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七、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四川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同时原使用的有关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附:关于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说明

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按照本附件规定的样式、尺寸、字体和字号,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

“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样式为:随货同行联(承运联)

“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尺寸为:

外框:6.6厘米(长)×1.2厘米(宽)

内框:6.4厘米(长)×1.O厘米(宽)

“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弦印章的字体和字号为:随货同行联(承运联)

小二号楷体

四川省粮食局、四川省计划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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