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631号)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中国物资再生利用西北公司西安公司,1998年度向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标准为15万元。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国税函(1998)3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18
施行日期:1998-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631号)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中国物资再生利用西北公司西安公司,1998年度向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标准为15万元。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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