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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辆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1998)1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18

施行日期:1998-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内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收取款项时(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必须使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二、我省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联次统一为七联,即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印色为绿色;第五联为报税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为提货联,印色为黄色;第七联为工商存查联(工商验证部门留存),印色为紫色。手工票规模为214mm×150mm(25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mm×153mm.

三、机动车发票由省国税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组织印制,发票联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套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地按规定向省局购领,每半年向省局上报一次用票计划。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1999年1月1且开始启用,原省国税局印制的“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各地库存及未使用完的汽车销售发票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统一销毁。

五、各地要加强“机动车发票”的管理,以保证开征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凡未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发票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二发票(票样)(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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