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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国税发[1998]1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1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辖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地税部门与国库、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省、市、县(区)“国税稽查收入”、“地税稽查收入”专户,具体开户事宜由各市税务部门会同国库部门协商办理。1999年1月1日后的查补收入,包括税金、罚款、滞纳金,一律入此专户。资金到达专户的当日或次日,必须将查补收入分税种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查补收入需要退款的,必须按现行退库规定办理退付,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二、省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的省级及以下各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市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的省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如省级金库;查补的市级及以下预算收入归市级财政,如市级金库。县(区)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的省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查补的市级预算收入归市级财政,入市级金库;查补的县(区)级及以下预算收入归县(区)财政,入县(区)级金库。各级必须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得混库。

三、各级稽查局要安排得力干部专门负责管理专户工作,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

四、开设专户后的计会统筹具体操作事宜另文通知。

五、开设各级稽查收入专户,是中央加大稽查力度,保证查补收入的及时入库,体现税法刚性,维护税制统一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抓好落实。工作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1998.1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的对账和统计考核工作,保证查补收入的及时入库,经研究决定,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暂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直接解入同级国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稽查部门查补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由查处的稽查部门通知纳税人将应补收入通过电汇、信汇直接汇入该稽查部门开设的专户,稽查部门在收到汇款收入收帐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必须将所汇收入分税种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缴款书第一联收据联由收款国库或银行盖章后退税务稽查部门寄纳税人做完税凭证。

查补收入需要退付的,必须按现行退库规定从国库办理退付,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二、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除本级和上级预算收入仍按原预算级次入库外,查补的下级预算收入均归查处的税务稽查部门的同级财政。即省级稽查部门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的省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查补的省以下各级预算收入,也归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其他各级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以此类推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由总局通知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税务稽查部门组织入库,其中查补的省级及省以下各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

三、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由稽查部门直接组织入库后,其收入的开票、对帐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等计会统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按现行制度规定办理。

四、请各地税务、国库、财政部门共同协商落实“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开设事宜,并加强对开设的专户及收入解库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收入的及时解缴。

以上通知,请各地抓紧布置落实。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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