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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1997年度烟草工业企业税收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1998)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21

施行日期:1998-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阜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下达1997年度烟草工业企业税收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工字[1997]5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下达1997年度烟草工业企业税收奖励资金的通知

财工字[1997]56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了鼓励烟草企业更好地完成国家税收任务, 现对1997年度缴税较好的烟草工业企业给予部分税收奖励,以帮助企业解决部分历史遗留包袱,有关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税收奖励资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向财政部申请退库。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退库款后,7日之内转拨有关企业。

二、企业收到中央财政退库的税收奖励资金后,首先用于弥补历史潜亏挂帐,无潜亏挂帐的企业用于归还技术改造贷款。具体帐务处理按财政部财工字[1997]361 号和财工字[1997]568号文件执行。

三、各烟草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不得拖欠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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