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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地税发[1998]3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我省饮食业发票的管理,压缩饮食业定额发票种类,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消费者对发票的取得和保管,省局决定启用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甲、乙、丙三类中的壹佰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将不再印制并逐步取消。

二、新启用的“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适用于不超过壹佰元部分的消费开具使用,超过部分百元消费的将继续开具使用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的“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调整饮食业发票的印制计划,重新修定印制计划后,速报省局。

四、“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百元版)于1999年1月1日启用。

鉴于省局饮食业定额发票(百元以下)库存较大的实际情况,省局将按各地市上报的调整计划,安排各地市饮食业发票领购数。两种发票可交替使用,直至饮食业定额发票(百元版)以下发票用完为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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