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国税政发(199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05

施行日期:1999-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1999年我省国税组织收入面临形势十分严峻,加强税收政策检查,堵塞税收漏洞,是促进税收任务全面完成的重大举措,是省局“一一三”国税工作思路的重要内容。为此,省局决定从3月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此次检查旨在强化依法治税,保证税收政策执行到位,着力解决去年一些地方在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预收探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最大限度地纠正和消化组织收入中的遗留问题,全面促进1999年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

这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直接关系到税收工作16字方针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我省全年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关系到强化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向管理要收入,向政策要收入的落实,全面提高税收执法管理水平。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检查时限,原则上检查纳税人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个别检查事项按本通知的具体要求执行。

此次检查的重点主要有10个方面:(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

(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检查此项检查范围:1、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但存在年审、划转、改制等其他因素调整,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未取消的一般纳税人;2、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同时欠缴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3、期初存货余额较大的企业。

此项检查的内容主要有:1、各地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国税流发[1998]24号)要求,核实上报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是否准确,检查有无虚报情况;2、对历年来通过年审、划转、改制等其他因素调整造成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发生的变化,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整;3、一般纳税人有无擅自调整或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情况;4、一般纳税人是否在经国税机关审批后,及时做了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帐务处理;5、一般纳税人报损的存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或已进行核销处理的,是否相应调减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有关检查表见附表2)

(二)关于对预收、探收企业税收情况的检查此项检查范围为1998年为完成税收任务而采用预收、探收,多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具体范围按各地上报省局企业名单为准。

此项检查内容为企业经营收入、进销项税额核算、所得额的确定是否真实、准确等。

(有关检查表见附表3)

(三)关于对福利、校办企业的清理检查此项检查范围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校办企业。重点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

此项检查内容为: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 件;2、福利企业是否建立和健全了“四表一册”;3、有无其它违反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问题。

(有关检查表见附表4)

(四)关于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此项检查范围包括所有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是年销售额不达180万元但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以及按税负率征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此项检查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隐瞒经营收入、平销返利行为、进销项税额核算不实等问题。

(有关检查表见附表5)

(五)关于对出口货物货源企业税收情况的检查此项检查范围包括1996年至1998年为我省外贸企业提供出口货物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具体范围以省局下发企业名单为准。

此项检查内容为上述企业有无不作销售,将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问题,是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有无开具普通发票、白条 、收据等问题,为外贸企业提供货源的生产企业,其出口产品的计税依据是否为内销商品的销售价;对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其出口产品的计税依据是否为出口商品的离岸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产品的计税依据是否为出口商品的离岸价;企业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

(有关检查表见附表6)

(六)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情况的检查此项检查范围为所有已申请办理过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

此项检查的内容:1、是否存在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经营规模的情况;2、企业1998年度的销项和进项税额,是否货、款、票、同期实现,1998年4季度销售额比以往同期是否有异常增加的部分;3、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日期截止到1998年底,是否有结转1999年抵扣的;4、对于企业1998年度购进货物、支付费用,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滞后跨年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增加的;或者按增值税条例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人为使销售提前实现,增加税负的;或利用关联企业人为转移税负的。

(有关检查表见附表7)

(七)关于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此项检查范围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我省的各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以及上述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税源大户和亏损、微利外商投资企业。

此项检查内容包括:1、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主要是企业各项应税收益、超规定标准列支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和多报虚报亏损以及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等。重点检查企业帐外收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帐外工资性支出、捐赠支出、上缴管理费、固定资产报损处理、股息、红利补税情况以及企业是否按规定如期进行纳税申报等;2、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上述行业企业要进行彻底的纳税户清查,尤其是对各行业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认真清查。

(有关检查表见附表8、附表9)

(八)关于对假冒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此项检查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要结合联合年检和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清查假冒外商投资企业。

此项检查的内容对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审核企业填报的“联合年检报告书”,通过实地检查对“联合年检报告书”中的有关内容予以核实。

(有关检查表见附表10)

(九)关于管户情况的检查此项检查范围为改制企业、个体私营业户和根据环保要求关停清理的各类小企业,以及各地认为有必要检查的管户。

此项检查的内容:1、检查改制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是否按规定对其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及各种有关税务证件进行了清理,有无转移欠税等问题,是否重新进行了税务登记;2、是否对清理对象(如小煤矿、小焦厂等)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及各种有关税务证件进行了清理;3、个体工商业户定额程序是否规范,有无税负不均等问题;专业市场底数是否清楚,是否做到了逐户办证、逐户定额、逐户开票;4、管户底数是否清楚,有无漏征漏管户。

(有关检查表见附表11)

(十)关于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此项检查范围1998年至1999年3月15日期间,纳税人使用的属国税系统管理的所有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均属检查的范围。

此项检查内容:1、进项凭证的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法,抵扣是否规范,有无假票、废票和其它违规行为;公路运输普通抵扣凭证,运费是否与货物同行,有无虚抵现象;收购凭证是否附有收购清单和付款凭证等;2、乡镇系统运销煤、焦、铁使用票据是否规范,财务核算是否真实,有无偷逃税行为;3、新版普通发票的检查,重点检查粮食企业、煤焦管理(营业)站、物资行业、供电等部门,是否已按规定期限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发票是否缴销;4、用票户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保管,帐实是否相符,有无转借、丢损等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检查表见附表12)

在保证省局10项检查内容的基础上,各地可以促收、堵漏、消肿为目的,结合本地实际,扩展检查内容。

三、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本次检查,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凡企业自查出的问题,可以只补税,不予处罚;凡被查出的问题要按税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要最大限度地压缩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留抵余额,经清理核实后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的,以及经检查查出的偷税及罚款抵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可本着"优先、适度"的原则进行。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需调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要下达调帐通知书,通知一般纳税人调整帐务。经检查,发现一般纳税人擅自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或擅自抵扣已征税款的,应按偷税论处。要将擅自调整或抵扣已征税款调减,增加存货成本。

3、对查补税款,可直接抵顶预收、探收税款(包括因按税负率缴税而多缴的税款),对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企业,可以查补税款余额再予抵顶,具体抵顶办法按省局即将下发的文件执行;抵顶后仍有查补税款余额的,补征入库。

4、凡涉及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抵扣的,要按规定报省局审批。

5、凡检查出福利企业没有建立"四表一册"档案资料、档案资料不全或福利、校办企业不符合税法规定条 件的,要一律取消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其98年度已退税款。

对关、停等名存实亡的企业,取消其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并及时进行“三清”处理。税款要下达调帐通知。

6、检查发现的外商投资企业骗取虚增超税负返还等问题,要追缴已退税款,核减应退税款;对年检中发现的假冒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取消税收优惠,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一律追回,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7、检查发现的偷税,原则上按规定处以一倍以上的罚款,并下达调帐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及时调帐。

8、完善管户税务登记底册,建立纳税户定期核对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漏征漏管户要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征收税款、加滞和罚款,纳入正常管理;对清理对象要及时做到清税清票。

9、对被检查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凡是出口未申报纳税的,应按规定计征税款;凡是未按规定纳税,且退税所需单证不齐全的,均不予以退税。

10、用票单位有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予以处罚;公路运输费用与货物不同行的,一律不予抵扣3对有疑问的大额专用发票要及时进行协查。

11、对查出预收探收企业的税收问题,各地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处理。

四、检查的方法和步骤本次检查从3月开始至7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3月1日至3月20日),准备及自查阶段。这一阶段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省局部署,首先要统一思想,要把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全省“一一三”国税工作思路上来,统一到此次检查的目的上来。二是要明确政策,明确执法程序,严格划清税收政策界限,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办事。三是要健全机构,抽调业务骨干,组织精兵强将,定时间,定目标,定任务,主要领导要挂帅出征。四是要对照检查内容,澄清内部底数,确定检查重点对象和检查主攻方向,做好实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检查通知,层层发动,要将此次检查的范围、内容及要求及时布置到每一户被查企业,限期自查;企业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自查,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第二阶段(3月20日至7月15日),检查实施阶段。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由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步骤,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可采取互查、交叉检查、推磨检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检查方式,根据省局要求的范围和所列名单,逐户深入企业实地检查。检查中要注意严格按照稽查程序办事,认真填报有关表格,各地可以根据检查实际,自行增加表格调查内容,以满足工作需要。在检查期间,各地市要及时反馈工作动态和检查的情况,省局将适时组织召开检查进度汇报会,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阶段(7月15日至7月底),重点抽查及总结阶段。为了保证这次大检查的质量和效果,省局将抽调各地市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由省局处长带队分赴12个地市、征收单位,深入到有关企业,对照10项检查内容进行重点抽查,拟对每项检查内容抽查3-5户企业,省局将通报抽查情况。检查结

束后,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搞好检查验收,对个别走过场的,要采取措施限期补课,及时整改落实查出的问题,写出检查总结报告,在规定的时间连同有关报表资料一并上报省局。

五、检查的工作要求此次检查,意义重大,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讲求方法,注重实效,努力做到六个"到位".

1、认识到位。这次全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是省局年初为贯彻落实今年“一一三”国税工作思路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克服各种错误认识和倾向,不护短、不遮丑,不畏难、不厌战,全力以赴,严肃认真,切实将检查工作抓出成效。

2、领导到位。为了搞好此次检查,省局成立全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组,组长:李思温,副组长:张星志、蒋忠、王德平、李福升、高建文、五学农,成员由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各地市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一把手要挂帅,主管局长要亲自督战,领导要抓部署,抓协调,抓落实,抓进度,抓重大问题处理,切实将检查工作抓紧抓好。

3、措施到位。各地要根据省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明确目标责任。进一步明确检查内容、范围和对象。对所查出纳税人的问题,要加大处罚力度,本着"四铁"精神,该补税的一定要补税入库,该处罚的一定要处罚到位。同时在税务系统内部结合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对由于税务机关内部原因,造成政策执行不到位,以及在检查工作中应检查未检查,应处理未处理,违反检查纪律,甚至徇私枉法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程序到位。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行行为;要严格按照稽查规程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定性要准确,处理要规范,特别是要一律使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文书。杜绝以罚代刑。

5、方法到位。检查要集中时间,统一协调,分清层次,做到一次进户,内容一次查清、查透,避免多次进户,多头检查,以达到效率和效果的统一。

6、效果到位。此次检查要达到以检查促收入,以检查促"消肿"的目的。检查的成效,要用事实和数字来说明,要突出一个"实"字,要看遗留问题按规定消化了多少,税款按规定查补了多少,入库了多少。要重数据,重查纠,重效果,要对照10项检查内容,逐项落实检查成效,不能走过场,搞花架子。

本次检查任务艰巨,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尽快部署落实,及时上报具体检查方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好检查任务。第一阶段(自查阶段)结束后,各地市应于3月底前上报自查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在8月15日前,各地市国税局、省直属分局要派专人向省局报送内容翔实的检查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8月中旬,各地市国税局、省直分局分管领导回省局进行汇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全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统计表(附表1)(略)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检查统计表(附表2)(略)

预收探收企业税收检查统计表(附表3)(略)

福利校办企业增值税检查统计表(附表4)(略)

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统计表(附表5)(略)

出口货物货源企业税收情况检查表(附表6)(略)

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检查统计表(附表7)(略)

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表8)(略)

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附表9)(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附表10)(略)

改制企业、清理户清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1-1)(略)

漏征漏管清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1-2)(略)

全省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2-1)(略)

全省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2-2)(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