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国税联(199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05

施行日期:1999-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68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3.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4.受理纳税担保申请通知书

5.不予受理纳税担保申请通知书

6.纳税担保合同

7.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二ОО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担保行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依法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担保事项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三人应缴纳或解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人,是指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愿意并经税务机关的同意或确认提供纳税担保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具有担保资格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担保人,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就其应缴纳或解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接受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三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人,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章 纳税担保的范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三人应当提供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在其出境前未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三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前提供纳税担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税务机关通过调查,确认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发票、帐簿、凭证和其他证据材料上有弄虚作假的情形的,为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根据。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一)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或者发生合并、分立情形,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三)其他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

第三章 纳税担保的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的方式,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提供的纳税保证、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以及纳税担保人以其未设置或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或质押。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保证是指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在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二条 上述纳税保证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

第十三条 抵押是指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所提供担保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是指纳税担保人将其下列动产或者权利凭证向税务机关移交、出质,以作为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一)相当于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商品、货物;

(二)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可以转让、易变现的有价证券。

第四章 纳税担保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 区县局、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应向其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纳税期限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长批准后向纳税人发出《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第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三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受理担保申请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受理纳税担保申请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纳税担保申请通知书》。

第十七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纳税担保合同》。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纳税保证的,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师审计报告及其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资格证明材料。《纳税担保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印章后视为对纳税担保人资格的认可。

纳税担保人以其自身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权属和价值的证明及《纳税担保财产清单》。该证明包括公证机构、金融机构、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出具和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和价值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

第十八条《纳税担保合同》须经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主管税务机关共同签字盖章。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纳税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并注明其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号码;主管税务机关应由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 纳税担保合同的生效

第十九条 纳税担保人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抵押担保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担保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有权属证明的不动产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房屋管理或交易部门;

(三)以运输工具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

(四)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第二十一条 纳税担保人以财产质押作为纳税担保的,《纳税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下:

(一)以动产质押的,自财产移交税务机关时生效;

(二)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仓单、提单、存款单质押的,自权利凭证交付税务机关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纳税担保的履行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纳税担保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有特殊情况的,被担保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长担保期限。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税款、滞纳金缴纳或解缴义务的,纳税保证人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向税务机关担保,被担保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税款、滞纳金缴纳或解缴义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担保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代为缴纳有关税款及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担保人所担保的财产或权利不足抵偿应纳税款的及滞纳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被担保人限期缴纳未得到抵偿的税款及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纳税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完税凭证后1日内解除纳税担保合同,撤销财产登记手续或返还质押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的,应视为被担保人已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1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地税缴通[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应纳税款 元,限 年 月 日前缴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元,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 “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 “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使用本文书,则不需填写滞纳金的金额;

(5) 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案件编号

税务行政措施

拟使用文书

申请理由 申 请 人 : 年 月 日

部门意见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局 长: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填写说明:

1、本审批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

2、适用范围:在实施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务行政措施时,使用本审批表;

3、填写要求:

(1)税务检查案件中的税务行政措施应填写“案件编号”;

(2)“税务行政措施”:是指拟采取的税务行政措施,如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3)“申请理由”:是指拟采取税务行政措施的原因及依据;

(4)税务检查案件中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检查科签署;其他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征管科签署。

4、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

附件3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地税担 [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提供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当事人对本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提起诉讼。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告知事项“ ”处:分别填写“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4

受理纳税担保申请通知书

地税担[ ] 号:

你单位的纳税担保申请已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受理你单位的纳税担保申请,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到我税务机关签订《纳税担保合同》。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纳税担保申请通知书》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担保时使用;

2、填写要求:

(1)“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 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5

不予受理纳税担保申请通知书

地税担[ ] 号:

你单位的纳税担保申请已收悉。经研究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纳税担保申请。不予受理理由: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不予受理纳税担保申请通知书》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纳税担保申请时使用;

2、填写要求:

(1)“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 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6

纳税担保合同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

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元。

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6、纳税担保人是在 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7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被担保人名称 被担保人识别号

担保人名称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证件种类 担保人证件号

应纳税额 滞纳金额 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份数

担保财产名称 担保财产权属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 计

担保财产的价值 (人民币大写)

担保期限及担保责任 限于 年 月 日前缴清应纳税敖及滞纳金,逾期将以担保的财产变价抵缴税敖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被担保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担保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填写说明:

1、本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依法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担保事项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份数:填写所附担保财产证明的影印件数。担保证明是指纳税担保人用于担保的财产证明。该证明是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出具或发放的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件、文书和凭证。担保财产证明应能证明该财产确系被担保人或者担保人所有,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

(2)被担保人签字栏: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

(3)纳税担保人以自己拥有的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时,其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商品、货物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计算;

②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格计算;

③不动产按照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4)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应纳税额及滞纳金的财产价值;

(5)本清单为纳税担保合同附件;

4、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担保人留存,一份交担保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被担保人以自身拥有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为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担保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