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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税收、计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国税发第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0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品油销售行业的税收管理,去年11月份我们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精神,组织对全省各加油站进行了一次大检查。共检查了全省3739个加油站,签封了10009台加油机。目前, 从抽查部分加油站的情况来看,一些加油站违反湘技监局量发〔1998〕178号、湘技监局量发184号文件规定,有的擅自开启封条,有的不经国税和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自作主张进行维修,有的纳税人甚至擅自将加油机的累计数回零,以达到不如实申报纳税的目的。为杜绝此类行为,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加强成品油经营行业的监督和税收管理,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税款流失,保护公平竞争的有力措施。各级国税和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规范燃油销售中的计量行为,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要把怎样抓好加油站的管理摆上议事日程,确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业务精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实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收管理

各加油站在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之前,应根据签封后的加油机所记录的销售量计算应税销售额申报纳税;安装加油机税控计量器之后,必须按加油机税控计量器所记录的销售量计算应税销售额申报纳税。同时,从签封之日起,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加油站一律改按查帐征收办法按实际销售数量计算应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申报纳税。加油站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包括擅自开启加油机签封, 使加油量总累计数减少或回零的),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按同规模加油站的最高纳税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按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三、密切配合,做好日常检查

国税和技术监督部门应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在遇到加油站加油机维修时,双方均应做到随喊随到,不得无故推诿,如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其责任。国税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封条的管理,既不得随意发放,又不能随意启封。国税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制订加强对加油站管理的措施,不允许加油站擅自开启封条。极少数未封的加油机,一定要迅速补封,确保每台加油机的累积值不回零。确因维修和其他情况必须开启封条的,应严格要求加油站报主管国税和技术监督部门。经同意后由两部门共同派员监督进行。同时,国税部门在开启封条前应将有关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两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加油站进行检查,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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