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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1999]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0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国税函[1999]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1.各地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金额预计达到或达到100万元(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下同)以上的,必须认真稽查,提取证据,严格按稽查工作程序办事,必要时,市局可提前介入稽查和审核,确保上报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准确无误。

2.税务违法案件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要求在两个月之内结案。结案后,在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5日内将公告材料报送市局,要求市稽查局每年至少报公告材料6件以上(原则上隔月报送一件以上),渝中区地方税务局2件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涪陵区、万州开发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地方税务局各1件以上。除上述区、县外,各地查处案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均应及时整理成案件公告材料上报。

3.市局将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报送情况纳入年度稽查工作考核内容,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一旦发现该报不报案件公告材料的,市局将从严扣分。

4.各地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除按照我局重地税发[1996]282号文件规定的上报案例标准上报市局外,如需将这些案例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公告的,也应整理成案件公告材料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安排在新闻媒介上公告。

各区县(市)对外公告待市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下发后,再实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

国税函[199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在《中国税务报》上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告曝光各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现就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起,各地要从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中,选择适当的案件,编写公告材料,定期报送总局(稽查局),由总局进一步审核后,统一选送《中国税务报》公告曝光。

二、各地报送公告材料的案件,限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已经生效的案件。为了保证公告的时效,各地应在所查处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以后及时编写和报送公告材料。

三、各地要按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规定编写公告材料,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如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适当说明。每案公告材料的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

四、对于报送的公告材料,各地要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五、为了推动公告曝光工作的开展,同时满足在《中国税务报》上定期公告曝光案件的需要,各地每月至少要报送一个案件的公告材料。案件金额(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超过100万元。

六、总局将分季度通报各地报送和被采用公告材料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各地公告曝光工作的重要依据,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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