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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婚姻状况登记证明的认证等几个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5-22

施行日期:1985-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外交部办公厅:

自1983年3月10日、8月26日民政部先后发布实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来,在各驻外使馆的大力协助下,我国的涉外婚姻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赢得了较好的国际信誉,对促进中外友好关系,激发海外侨胞心向祖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总的说来,还处于摸索经验的过程,因此工作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最近,有关省、市反映我驻外使馆在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的认证方面有几个问题,现将这些反映分述如下:

一、 反映我有的驻外使馆为不到我婚姻法规定的婚龄的华侨认证了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回国申请结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

二、 反映我有的驻外使馆把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按华侨对待,直接为其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这不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三、 我出国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而本人又不能回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有的驻外使馆为其出具证明,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变通处理。这不符合婚姻法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

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严格执法,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信誉。希各驻外使领馆协助婚姻登记机关作好婚姻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特此函告,供今后工作中参考。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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