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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关于香港政务总署出具的《未婚声明书》是否有效的复函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86)民民字第9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6-07-18

施行日期:1986-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北京市民政局:

你局(86)民民字第215号《关于香港政务总署出具的〈未婚声明书〉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向有关方面查询,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香港政务总署不属于我部一九八三年颁布的《关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规定的出证机构。因此,该机构(包括香港各区政务处)所出具的《未婚声明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复。

民政部民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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