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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柴油销售计征税款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琼国税函(1999)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6-21

施行日期:1999-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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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柴油销售应如何计征税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贵公司所提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复函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条例及海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地产地销货物是指在海南经济特区内生产,并在本经济特区内市场销售的产品。你公司进口柴油进行销售属贸易行为,不属享受省内生产企业地产地销货物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应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我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国务院88年国发(1988)26号文件及省政府琼府(1988)27号文件精神为主,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仍保留至今。但94年税制改革后,中央对特区税收优惠政策作了部分调整,因此,我省现行税收政策以国家有关税法和最新颁发的有关法规文件执行。

三、贵公司经营销售柴油业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应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计算出销项税额,并凭有效抵扣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正确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后,依法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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