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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国税发[1999]1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6-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切实做好粮棉企业应纳税款入库工作。

二、对粮棉企业拖欠税款要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保全措施,确保应纳税款如期入库。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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