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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征[1999]34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6-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86号)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重要性。

2、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认真清理整顿超过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并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和保证金的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

4、落实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的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从全国检查情况看,税务机关执行国家收费管理政策的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也发现一些问题,有的税务机关未严格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收费范围和提高了收费标准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加强税务机关收费的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的收费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重要性

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是关系到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肃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收行政职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的大事,是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治税方针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收费的管理,针对这次收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清理整顿收费范围和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的各项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凡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要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取得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没有经过国家计委或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要迅速纠正,坚决予以取消。

凡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

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时,必须明确清缴税款和发票的期限,超过期限仍未清缴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以发票保证金抵缴罚款,并按税款和罚款的归属级次,分别上缴国库。

四、建立健全收费和保证金的管理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收费和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的管理制度。要做到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拆借。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

一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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