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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发票周转金及票款结算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国税发(1999)27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14

施行日期:1999-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票证服务中心:

为保证普通发票集中印制工作正常运行和票证服务中心流动资金的良性循环,经局长批准,省局决定调配部分资金作为普通发票周转金。现将有关普通发票周转金使用和发票票款的结算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周转金设立及管理普通发票周转金采取由省局集中使用管理方法。根据省局票证服务中心1999年9月末已发出普通发票实际占用资金余额情况,考虑明年的增量因素,省局计会处拨付发票周转金300万元,由省局票证服务中心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省局征管处负责对周转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定期向局领导报告。

二、周转金的使用及结算方法当发票发出并经各市查验合格而票款暂未付时,省局票证服务中心可以动用相应周转金以补充不足之需。自2000年1月1日起,省局票证服务中心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计算出本季度普通发票印制占压资金平均额(3个月末占用余额相加除以3),报经省局征管处审核无误后,确定调整周转金实际平均占用额,多退少补。当各市发票实际占用额小于300万元时,由票证服务中心按征管处通知直接将相应的周转资金划入生活服务中心的普通发票管理费专户(建行石平分,帐号为26101 4421);需要增加资金时,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从服务中心的专户划拨。票证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有关银行帐单回执报省局征管处,以便对专项资金进行监控、调度。

三、关于上报有关情况问题票证服务中心要按月向征管处报送各市普通发票结算情况和普通发票周转金资金使用情况,填报《普通发票票款结算情况统计表》和《普通发票周转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各市国税务局要按月填报《普通发票印用存结算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以上三种表均附列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并于每月末15日内上报省局征管处,以便及时掌握普通发票货款的结算等情况。

四、逾期未结算货款的催收各市国税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与省局票证服务中心结算发票款。逾期未结的,由省局征管处按票证服务中心提供的逾期未结算货款名单同欠款的市国税局发出催收通知单。对通知单发出1个月仍未付款的,责成该局写出情况说明,由局长签字后上报省局。对欠款超过6个月的,省局将下达《停止供应发票通知书》。对发票因质量问题或政策性变动造成损失的,应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各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时,要向省局写出专题报告,绝不能无故占压票款。否则省局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扣款。

附件:1.普通发票票款结算情况统计表。(略)

2.普通发票周转金季度使用情况统计表。(略)

3.普通发票购(印)用存结算情况月报表。(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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