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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实行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政策会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国税办发(200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16

施行日期:200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局内务单位:

为加强机关制发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做好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的政策会签工作,提高制发文件的规范性、准确性、权威性,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全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国税发[2000]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机关各单位拟制,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税收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根据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定、办法、解释、通告、通知等),人大、政府及相关单位拟发政策业务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等,应送政策法规处会签,未经政策法规处会签的,办公室不予办理,局领导不予签发。原文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没有实质性补充意见的,不送政策法规处会签。

二、政策法规处会签时重点审查:

1、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必要和可行;

2、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的要求;

3、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同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4、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互机关已制定或与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重复或矛盾;

5、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技术、适当性、相关性、法律用语等是否准确、规范、严谨。

三、在文件会签中,需对文稿作较大改动时,要与部门负责人协商改写,也可提出修改意见,退回拟稿部门重新改写。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要列明双方理据,报局领导研究解决。

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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