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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重点税源情况报送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地税函[2001]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16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重点税源监控办法,推动重点税源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省局对原《四川省地方税收重点企业税源情况报送办法》进行较大的调整和补充,并决定将原法规部门负责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纳入了重点税源管理范围,统一由计统部门归口管理。

由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强,各地要落实专人负责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移交和各项任务的衔接工作。省局将对重点税源报送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及奖励。《2000年税收资料调查表》表式及填表说明另行下发。现将《四川省地方税收重点税源情况报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报表软件由省局统一下发。

原《四川省地方税源重点企业追踪调查表报送办法》同时废止。(各类表式、填表说明及代码编制规定另发)。

附:

四川省地方税收重点税源情况报送办法

为加强地方税收重点税源管理,切实掌握经济税源发展情况,研究地方重点税源变化趋势,促进重点税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地方税收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报送范围:

(一)凡年纳地方税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均应纳入《四川省地方税收重点企业税源情况月报表》的报送范围。

(二)各地均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营业税纳税人总户数3%的比例范围报送《税收资料调查表》。

二、填报要求:

(一)各类报表应做到资料完整、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口径统一、报送及时。

(二)报送《税收资料调查表》纳税户数的营业税实际缴纳总额不得少于本地区营业税入库数的30%,其中交通运输及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额不得少于营业税入库数的25%,同时必须包括本地区所有营业税纳税人的上市公司、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纳税户。

(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缴纳地方税收等方面情况分析及地方税收和生产经营情况预测报告随表报送。

三、报送时间:

1.《四川省地方税收重点企业税源情况月报表》报送时间是次月22日前(国家规定节假日顺延)。

2.《税收资料调查表》报送时间次年另行通知。

四、报送方式及办法:

1.《四川省地方税收重点企业税源情况月报表》、《税收资料调查表》均采用税收调查管理系统SDEWIN编制,由各市、州局统一上报省局。

2.报表报送采用计算机远程通讯传输方式,采用WINDOWS下的通讯程序超级终端报送。传输电话:(028)5449161五、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重点企业税源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省局备案。

六、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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