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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和《玉溪市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和说明理由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玉政发[2006]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21

施行日期:2006-07-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正透明的实施行政许可,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现将《玉溪市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和《玉溪市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和说明理由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告知、承诺和说明理由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措施,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公示、告知、承诺和说明理由工作,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市政府(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玉溪市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申请人准确、及时、便捷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和取得行政许可,确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公正透明,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公示,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行政许可相关内容在办公场所、网络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进行的公示。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的原则,未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公示之前应当将公示内容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 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行政许可设立依据(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等);

(三)行政许可条件(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等);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五)办理程序、方式;

(六)办理期限(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

(七)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八)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等;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

(十)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相关信息);

(十一)实施主体及受理机构的办公地址、承办人员、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十二)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事项。

上述事项应长期公示。

第六条 下列与行政许可有关的事项应当公示:

(一)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需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公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有关内容。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设立、修改或取消时,或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调整公示相关内容。

第八条 行政许可公示的方式:

(一)在办公区域内设置公示栏、公示牌或者电子显示屏;

(二)发布公告、通告;

(三)通过网络公布;

(四)通过新闻媒介公布;

(五)制定《办事指南》或《流程示意图》;

(六)其他依法可采取的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查阅权。有数量限制和关系申请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条 一项行政许可需经多个机关或多个层级审批的,各个环节均应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公示义务的,申请人可向其主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和其上级行政机关投诉,由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玉溪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相应的制度或办法,切实做好本部门行政许可公示工作。

第十三条 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玉溪市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和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公正透明,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告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行政许可的依据、期限、要求等相关内容以及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承诺,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和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的承诺两个方面。

本制度所称说明理由,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说明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两个方面。

第四条 行政许可告知的内容: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等;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但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七)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

(九)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及理由;

(十二)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等;

(十三)是否需申请人作出承诺及申请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四)监督、投诉或举报的途径;

(十五)其他依法需要告知的内容。

前款所列事项内容应当通过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得增加申请人往返负担,书面告知不能包含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五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统一制作的行政许可申请补正的书面通知,逾期不作出补正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依法由两个以上或者上级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主办机关或首次受理机关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相关机关或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作出下列承诺: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二)在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格的申请材料和承诺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并可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统一制作的行政许可受理书面凭证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据书面凭证,在20个工作日内(或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三)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相关表册和有关办事指南;

(四)其他依法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要求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对行政许可相关内容、要求已经知晓和理解,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

(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其他依法需作出的承诺。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承诺的,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并在承诺书上加盖法人或组织印章;自然人作出承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或有关材料经依法审查,属下列情形之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明显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条件;

(二)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已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申请延期的行政许可事项超出法定时限的;

(五)依法应由本人到场申请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的申请无法满足法定要求、条件、标准,且难以补正的;

(二)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不符合法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申请人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者虽经招标、拍卖、考试,但不是行政机关确定的中标人、买受人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四)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其申请虽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但因申请时间在后的;

(五)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统一制作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出具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能当场送达给申请人的,应当当场送达,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统一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凭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凭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准确,导致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告知机关承担责任。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离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法定告知、承诺和说明理由义务的,申请人可向其主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和其上级行政机关投诉,由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玉溪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相应的制度或办法,切实做好本部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和说明理由工作。

第十四条 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告知、承诺和说明理由工作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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