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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文字号:闽政法[2006]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21

施行日期:2006-07-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福建省档案局、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10)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科技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执法依据:共13件

(一)法律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行政法规2件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第七条第一款: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2)《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委令第2号)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3件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四)部门规章3件

(1)《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第十一条: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2)《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1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在国家科委和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三)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第19号令)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五)省政府规章2件

(1)《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2)《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2002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执法依据:共6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二)行政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七十八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三)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专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四)部门规章2件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8号)第二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附件2: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执法依据:共17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行政法规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信息产业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394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8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由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4)《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三十条: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三)地方性法规2件

(1)《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各市(地)的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市(地)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受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部门根据委托权限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广播、电视、出版物、网络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部门规章10件

(1)《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2)《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第八条: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0)105号)第二条:主要职责:……(七)对军工电子实行行业管理。

(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第九条: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第十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号)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7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等7部委令第39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9)《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第十六条: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10)《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二、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3件

(一)行政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8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由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二)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各市(地)的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市(地)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受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部门根据委托权限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附件3:福建省林业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林业厅

执法依据:共34件

(一)法律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作。

(二)行政法规11件

(1)《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四条: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八条: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5)《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6)《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

(7)《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由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务院规定,逐级上报批准。

(8)《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改)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9)《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10)《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1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三)地方性法规7件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负责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

(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4)《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七条:防护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防护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水电、气象、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6)《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7)《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四)部门规章10件

(1)《林木种苗检验管理办法》(林业部林策字(1990)43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指导监督辖区的林木种子检验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检,负责林木种子检验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内的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部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第3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5)《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10号令)第四条第二款: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6)《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第13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7)《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8)《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9)《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10)《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五)省政府规章2件

(1)《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闽政(1989)55号)第四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2)《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闽政(1990)39号)第三条:保护区由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管理。保护区管理局隶属省林业厅领导。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名称:福建省森林公安局

执法依据:共2件

1.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部门规章1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案件。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名称: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2件

1.行政法规1件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2.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53号)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负责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的领导工作,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的造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三)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2件

1.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负责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

2.部门规章1件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四)名称: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2件

1.行政法规1件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2.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55号)第四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五)名称:福建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

执法依据:共3件

1.行政法规2件

(1)《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89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2.部门规章1件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9年发布)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六)名称: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2件

1.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2.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0)39号)第三条: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管理。

三、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名称:福建省林木种苗总站

执法依据:共2件

部门规章2件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2)《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林业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4:福建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审计厅

执法依据:共6件

(一)法律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二)行政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部门规章1件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附件5:福建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名称:福建省旅游局

执法依据:共14件

(一)行政法规3件

(1)《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5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旅游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部门规章10件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第六条第一款: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2)《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号)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7号)第二条:旅游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6)《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7)《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8)《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五条: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9)《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令第19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参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10)《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关于〈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令第25号)四: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6: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1件

行政法规1件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外国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应当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附件7: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3件

(一)行政法规1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二)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台湾同胞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登船出境。《台湾同胞登陆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本航次航期限。台湾同胞因特殊原因不能随原船出境或者需要延长居留期限,应在证件有效期内向上岸停泊点所在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商省公安厅边防局审批后,由上岸停泊点公安边防部门换发证件。

(三)部门规章1件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民政部2003年3月20日颁布,2003年4月20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是台资企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资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工作。

附件8:福建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福建省档案局

执法依据:共5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二)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三)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档案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四)部门规章2件

(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档发字(1988)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1992年第4号)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附件9: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30件

(一)法律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0)147号):(二)划入和新增的职能: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1)119号):将省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第一款: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二)行政法规7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第一项: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将《条例》中赋予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第十条第二款: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0)147号):(二)划入和新增的职能: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1)119号):将省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第一款: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6)《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9项: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

(三)地方性法规2件

(1)《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投产之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试运转或试生产,并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验收资料,申请验收。

(四)部门规章17件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1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5)《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2号)第四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6)《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3号)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7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查考备案的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8号)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出规定。

(9)《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20号)第四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令第1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第四款: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1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1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第四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1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五)省政府规章1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66号)第七条第一款: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事故发生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省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日。

附件10: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执法依据:共3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10条: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由地方残联实施。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教就(1997)120号)第三条第4点: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由当地残联出具证明文件,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做好残疾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为残疾人服务;(二)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发挥咨询、综合、组织、协调作用;(三)开展各种业务工作,举办各类活动。

第四条:残疾人的鉴定,由县级以上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经鉴定的残疾人由县级残联核发《残疾人证》。

(三)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37号)第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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