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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债转贷协议》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预[2001]27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16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中央财政将部分新增国债资金转贷给地方,用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债资金建设项目。1998年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我部已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签订;1999年、2000年的转贷协议文本已经下发,目前尚未签订。

考虑地方政府目前的债务负担状况,以及按现行转贷协议规定,地方占用转贷资金时间不足等问题,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协商,现对转贷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和补充:

一、1998年以来转贷地方国债资金(不含农网项目)的还本宽限期,统一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4年;

二、1998年以来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的转贷期限,统一调整为15年。

三、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关于下一年度提前还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地方财政可以按项目提前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

四、技术改造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偿还。

为简化手续,1998年以来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将在各地区国债转贷资金总额确定以后一并签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转贷国债资金的协议》发给你们,1998年至2001年国债转贷资金按本协议执行。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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