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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国税函(2001)1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19

施行日期:2001-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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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促进征管基础建设,总局已下发《征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1号),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制度》(湘国税发[2000]13号)。通过去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检查,对于基层国税机关在加强征管质量考核和提高征管质量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针对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总局下发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1号)的考核指标为主要内容,相应增加税务机关执法和内部管理考核指标。具体增加考核指标包括:税务登记验(换)证催办率、申报违章处罚率、逾期申报催办率、发票准期缴销率、发票未缴销处罚率、征管档案合格率等。

(一)税务登记验(换)证催办率=[已催办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验(换)证户数/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验(换)证户数]×100%此率在税务登记验(换)证年度内考核,以计算机税务登记验(换)证清册数据为依据确定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验(换)证户数,以计算机录入催办文书已催办户数。

(二)申报违章处罚率=[当期申报违章处罚户次/当期逾期申报户数]×100%"当期申报违章处罚户次"以计算机录入当期申报违章处罚文书和缴款书为依据。"当期逾期申报户次"为当期应申报户次减去已准期申报户次减去已批准延期申报的户次。

(三)逾期申报催办率=[逾期申报实际催办户次/逾期申报户次]×100%"逾期申报实际催办户次"以计算机录入催办文书确定。

(四)发票准期缴销率=[准期缴销的户数/当期领取发票户数]×100%"准期缴销的户数""当期领取发票户"以发售、缴销发票有关资料、计算机反映数据为考核依据。

(五)发票未按期缴销处罚率=[发票未按期缴销处罚户数/发票未按期缴销户数]×100%"发票未按期缴销处罚户数"以计算机录入处罚文书和缴款书为考核依据。"发票未按期缴销户数"以计算机未按期缴销户数清册数据为依据。

(六)征管档案合格率=[抽查合格档案份数/抽查档案份数]×100%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照《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湘国税函[1998]231号)规定按年分类分户装订、按纳税期分类分户整理进行管理,每卷册有目录。

二、征管质量考核采取县(市)局、分局自查自评与市(州)局考核检查相结合,以市(州)局考核检查为主;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以不定期考核为主的办法进行。

(一)县(市)局、分局按规定的征管考核指标,对本单位征管指标的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每月进行一次,并将结果上报市(州)局。

(二)市(州)局根据自查自评的结果在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所属县(市)局、分局进行抽查(自行确定检查面),综合两级考核结果按统计表(见附件,包括总局要求报送的分项统计表(一)、(二)、(三))的要求于季后40日内上报省局,确定为核市(州)局征管质量自查结果。市(州)局进行抽查的次数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三)省局在年度内不定期对各市(州)局进行一次抽查,除按本通知内容考核外,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1-2个项目,抽查的结果确定为省局检查该市(州)局征管质量考核结果。

(四)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逐级报送的年度考核统计表和省局根据增加的指标修改和制定相应的统计表(见附件),其报送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纳入省局抽查计分范围。

三、考核计分采用以下办法:

(一)(登记率、登记验换证催办率、申报率、逾期申报催办率、申报违章处罚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发票准期缴销率、发票未缴销处罚率、申报准确率、征管资料档案合格率)得分=各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二)欠税增减率:考核标准压缩欠税20%以上得满分;大于零表明有新欠,得零分。得分=压缩欠税比例×标准分值÷20%.

(三)稽查处罚率达到10%以上得满分;不足1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四、征管质量的考核情况,省局将按年进行通报表彰。各市(州)局自查和省局抽查各按100分进行计分,省局按各市(州)局征管质量自查占30%和省局征管质量抽查占70%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将在全省进行通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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