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税稽[2001]5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26

施行日期:2001-06-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两个半月,自7月1日起至9月15日至。

二、增值税专项检查的范围、重点和要求

(一)检查范围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2000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或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在各经济开发区注册的商贸企业和工贸公司。

(二)检查重点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

1、上年度增值税税负低于1%的;

2、年度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近年来年销售额大起大落的;

3、经营规模与申报销售额不相称的;

4、核定为C类纳税人信用等级的;

5、自2000年1月1日以来,因税务违章而被处理、处罚过的。

(三)检查要求

1、主要检查企业自2000年以来增值税缴纳和增值税发票使用的情况,如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或有其他重大问题的,应追溯到以往年度;

2、各分局应排出应查企业名单,分阶级实施检查;

3、要合理安排检查力量,结合总局、市局下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

4、强化检查的处罚力度,加强同公安经侦部门的密切配合,对各种形式的“开票公司”和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要严厉打击。凡查获“开票公司”或涉税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局。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范围、重点和要求

(一)检查范围

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市税收的有关规定,应在本市范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及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和个人,均应列入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重点

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外,各税务分局还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检查重点。

(三)检查要求

1、对各类事务所和体育职业俱乐部以及外国院校和民办院校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其它属于检查范围的,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

2、针对在一些行业和对象中所暴露出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薄弱环节。各税务分局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切实贯彻落实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在征管实践中加以完善。

(2)要对高收入行业尽快办理核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并建立高收入行业扣缴义务人台帐,定期进行业务辅导,重点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

(3)要落实好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做好各项工作,特别是做好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4)要继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从源泉上加以控制。对演员、节目主持人、时装模特、运动员等参加演出、表演、广告制作等活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对演出、表演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制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帐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其向个人的支付情况,严格征管。

(5)要强化对建筑工程包工头和企事业单位承包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特别是对从事较大建筑工程和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包工头,以及承包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者,要作为征管重点。

四、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一)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凡发现税务人员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的,应及时上报市局监察处,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并对有关人员要视具体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等相应的行政处理;

(二)对各类违纪违法人员,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条例以及总局《通知》中规定的各条款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税务分局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成员应包括各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要精心组织、适当安排、尽量调集业务素质好的税务干部从事重点检查工作。

(二)检查工作的实施

1、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这次专项检查不沿袭先自查、再重点检查的方式,而直接采取先由各税务分局进行重点检查,再由市局有选择地组织检查的办法。

2、各税务分局应按本通知的检查要求,在分析排队的基础上,确定检查户名,协调好各检查部门的关系,对各专项检查内容一并开展检查,除根据举报线索和案源线索协查而开展的检查外,原则上要尽可能避免年内重复进户检查的情况。

六、检查情况的统计和材料报送

(一)检查结束后,各税务分局要及时填制总局《通知》所附的汇总表(见附件1?4),于9月25日之前上报市局(稽管处、流转税处和所得税二处)。

(二)属于涉税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偷、骗税案件,要及时书面报告市局(稽管处)备案,对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额达到5万元、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额达到10万元的案件,要及时报市局(所得税二处)备案,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偷税数额、手段方法、基本事实、查实过程、处理意见和结果。

(三)各税务分局应于9月30日前,将本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总结材料报送市局(稽管处、所得税二处)。

(四)根据总局稽查局的要求,各税务分局还应当在本次专项检查期内分3次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汇总表(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报告表(二)》报送给市局(稽管处)。报送的时间为7月20日,8月20日和9月20日。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汇总表(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报告表(二)》(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