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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01]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2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19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报告省局。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其他收入,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部纳入财务部门进行预算管理。对单位内部其他职能部门违规开设的资金帐户,应立即予以撤消,在对有关账务情况认真清查的基础上,资金余额纳入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今后其他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全额入帐,正确核算。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遵照通知要求,不准把其他收入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使用。已经借出的其他收入资金,应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催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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