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湘西自治州属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区域,就文件中第5条 第二款“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问题,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湘西自治州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照章 征收耕地占用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湘财税[2002]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1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湘西自治州属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区域,就文件中第5条 第二款“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问题,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湘西自治州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照章 征收耕地占用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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