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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02]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11

施行日期:2002-06-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的不断推进,税收法制工作任务将越来越重,要求也越来越高,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已成为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保障依法治税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现就全面加强税收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各级国税机关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税收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税收法制工作是实现依法治税的根本保证。

就各级国税机关而言,全面加强税收法制工作,既是公正执法的需要,也是提高税收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别是征管水平的需要,更是实现税收调控经济、保证收入职能的需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进一步提高对税收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税收法制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进一步强化对税收法制工作的领导。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落实2001年全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工作机构,充实税收法制工作人员。市、县国家税务局均要成立专门的税收法制工作部门,目前可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但必须有专门从事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其中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不得少于2人,县(市)国家税务局不得少于1人。

三、切实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的相关制度建设。要根据全面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备查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执法检查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力求形成体系,促进税收法制工作不断迈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四、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把关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制定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税收执法程序和税务执法文书,均要经税收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会签,严格把关;凡未经会签把关的,一律不得出台,以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防止出现抽象税务行政行为违法的现象。

五、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对地方党委、政府或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等,要对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1998]161号)要求,及时报送上一级国税机关税收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上级国税机关要及时组织税收法制工作人员,对报送备案的涉税文件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今后,凡发现未报送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或未经严格审查的涉税文件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国税机关规定相抵触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不折不扣地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02]32号),专门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由同级国税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规定,并合理确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确保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不少于上年税务案件总数的10%。

七、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国税发[1999]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1995]9号),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好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对直接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所属县、市国税机关受理的重要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本地区国税机关出庭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皖国税函[2001]404号)规定,按年度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八、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要求,对税收执法检查实行归口管理,由税收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不仅要加强对下一级国税机关的检查,也要加强对本级国税机关内设执法部门的检查。要尽快建立起税收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并将税收执法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02]30号)规定,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和制度,认真组织实施。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在本地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符合当地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适时评议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做到奖罚兑现,以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十、认真组织好税收执法资格认证工作。要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02]31号)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组织和开展好税收执法资格认证。

要对所属税收执法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培训和教育,不断增强其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

十一、积极组织开展税制和税收政策调研活动。要按照上级国税机关布置和要求,组织开展好税制及税收政策运行情况监测和宏观税收政策调研等项工作。要结合实际,就本地区、本部门在依法治税和税收政策执行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每年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1至2篇有分析、有建议并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税收调研文章。

十二、强化对税收法制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要经常了解下级国税机关税收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税收法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上级国税机关汇报本地区税收法制工作情况。定期对下级国税机关各项税收法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以督促各地做好税收法制工作,推动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法制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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