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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地税一(2002)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11

施行日期:2002-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全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总投资89亿元,第一期计划投资48亿,现已基本完成,第二期计划投资41亿元正在实施中,由于农村电网改造的材料和设备是省电力公司直接供应的,给基层税务机关征税带来一些问题。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确保税款及时征收入库,经与省电力公司协商,现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时,要准确应用政策,掌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在征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以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二、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是我省一项大型工程,工程款项是省电力公司下达拨付的,材料设备是由省电力公司直接提供。各地、县电力部门具体负责施工的工程。

工程涉及的营业税省电力公司在拨付工程款时一并下拨各地、州、市电力(供电)局,工程施工单位只涉及劳务费用。同时,省电力公司要求各地电力部门在上报工程决算时,必须附有各级地税部门开据的票据。各地、州、市地税机关在征收此项工程税款时必须主动与本地区电力部门取得联系,将那些税款委托地区电力部门代扣代缴,那些税款由施工单位向当地地税机关缴纳等问题,通知所辖税务机关。

三、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设备扣除问题(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已明确,在计算营业税扣除设备时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甘地税一[2000]43号)执行;对城区电网改造设备扣除问题,凡电力部门有明确规定是设备的,在计算征收营业税应准予扣除,凡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按营业税条例计算征收营业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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