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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会签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地税[2002]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局机关各处、室,省地税局稽查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会签办法(试行)》业经局相关处室及稽查局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与政策法规处联系,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会签办法(试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会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参照《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1年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拟制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虽未授权但不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照规定程序和形式,依职权制定的对税收管理者和管理相对人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会签,是指规范性文件草拟后,政策法规处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的活动。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会签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未经政策法规处会签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实施。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会签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务主管单位单独拟制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的当日或次日,将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送政策法规处会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拟制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最后一个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的当日或次日,由主办单位将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送政策法规处会签;拟制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的,政策法规处作为最后的签章单位进行签章并会签;

(三)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草拟的规范性文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内容复杂、影响较大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及延长的时间,可以由政策法规处与业务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协商决定;不能协商决定的,报请局领导决定;

(四)除法定休假日外,政策法规处应当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的当日或次日,将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退至相关单位。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同本级机关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权限和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在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处需要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意见、查询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提供相关资料。

未按规定的时间予以答复、提供相关资料延误规范性文件办理的,相关责任由被征求意见单位承担。

第九条 经审查,对会签过程中不适当的草拟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的,由政策法规处书面说明理由,协商业务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予以取消、改变或作出其它形式处理;协商未果的,报请局领导决定;

(二)同本级机关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政策法规处书面说明理由,协商业务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予以取消、改变或作出其它形式处理;协商未果的,报请局领导决定。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等工作。

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发布文件的正本一式三份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地税局出台的与本办法不同的有关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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